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郭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郭有明曾任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政府市长、宜昌市委书记等职务,从2011年8月起开始担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13年11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郭有明副省长职务。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犯罪。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6月30日,郭有明受贿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京华时报》报道,一审期间,郭有明在进行最后陈述时,哽咽落泪,当庭认罪悔罪。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