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多项违规,大连艺星承担女子隆胸死亡完全责任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多项违规,大连艺星承担女子隆胸死亡完全责任

大连市医学会7月3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文|中国经营网 阎俏如

事发一年后,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大连艺星”)隆胸死亡事件鉴定结果出炉。

大连市医学会7月3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2019年7月5日,大连女子王丽(化名)在大连艺星进行隆胸手术。进入手术室4小时后,王丽出现心脏骤停,后送往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丽家属提供给《中国经营报》记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根据大连艺星病志记载,手术当日11时许患者进入手术室,12时许手术医生进入手术室行手术操作。13时许,手术医生离开手术室,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对手术切口进行对皮及表皮加密缝合。

13时27分,麻醉医生离开手术室。14时许患者出现躁动,麻醉医生医嘱给予静脉注射维库溴铵2mg、枸橼酸舒芬太尼5μg,停止麻醉泵后离开手术室。14时30分至14时40分许,麻醉医生再次返回手术室查看患者准备拔管,发现心电监护报警,开始施以抢救措施。

14时57分,手术医生回到手术室参与抢救,同时呼叫120,给予患者电除颤、心肺复苏等措施至120急救车到达。

根据大连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例记载,120急救人员15时26分到达现场。体格检查情况显示,脉搏未触及,呼吸0次/分,血压测不出,指脉氧测不出,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意识,口腔内见气管插管,颈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音心音消失,一切反射消失。心电图显示心电静止。

15时42分,患者被送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对患者继续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终因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2019年8月,由大连市中山区卫健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王丽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继发DIC而死亡。

其后,王丽家属再次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得出了上述与之前不同的结果。鉴定意见显示,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本例死亡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记者此前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王丽当天手术的麻醉医师级别不允许其独立进行全麻手术。中山区卫健局方面曾对此予以证实。记者得到的大连艺星医护人员名单显示,麻醉医师徐某的任职资格为医师。

鉴定结果显示,在此次手术中大连艺星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专家组分析意见认为,手术期间麻醉医生多次往返两间手术室,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发的专家共识中麻醉医师必须在麻醉全程始终在岗等规定,致使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观察、处理不及时,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此外,13时许在手术未完成的情况下,手术医生离开手术室,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进行表皮创口加密缝合,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相关规定。

同时,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抢救时,医方手术室抢救设备不完善,手术室内未能找到除颤仪,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抢救时机,违反了中华医学会编发专家共识的要求。

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在医院管理上存在三方面问题。

第一,麻醉医生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医方聘用仅有初级职称的麻醉医生开展全麻手术,并允许其同时管理两台麻醉手术。而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发专家共识中要求“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麻醉科医生才能独立实施麻醉,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的医师应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二,医方管理不规范,在患者手术期间,手术医生离岗、麻醉医生及手术护士多次往返手术室,对患者病情监护不到位。

第三,医方病例书写不规范、不真实,违反了《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

综合两次尸检结论,专家组综合分析该患者死亡与术中出现病情变化时,医方观察、处理、抢救不及时有关。

王丽家属告诉记者,中山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向家属方面表示,该局和大连市卫健委已经在执行相关流程。

自2019年7月30日起,大连艺星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中国经营报》今年3月报道,自去年7月起,得知大连艺星停业后,曾经缴纳费用但未接受完服务的消费者纷纷上门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大连艺星方面将消费者信息统计完后称很快会进行退款。其后,却陆续以春节假期、财务系统关闭、疫情影响等原因不断拖延。

今年3月下旬起,有消费者陆续收到了退款。不过,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消费者未能取得退款,大连艺星方面给出的理由是需要等待总公司审核。

来源: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多项违规 大连艺星承担女子隆胸死亡完全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多项违规,大连艺星承担女子隆胸死亡完全责任

大连市医学会7月3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文|中国经营网 阎俏如

事发一年后,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大连艺星”)隆胸死亡事件鉴定结果出炉。

大连市医学会7月3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2019年7月5日,大连女子王丽(化名)在大连艺星进行隆胸手术。进入手术室4小时后,王丽出现心脏骤停,后送往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丽家属提供给《中国经营报》记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根据大连艺星病志记载,手术当日11时许患者进入手术室,12时许手术医生进入手术室行手术操作。13时许,手术医生离开手术室,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对手术切口进行对皮及表皮加密缝合。

13时27分,麻醉医生离开手术室。14时许患者出现躁动,麻醉医生医嘱给予静脉注射维库溴铵2mg、枸橼酸舒芬太尼5μg,停止麻醉泵后离开手术室。14时30分至14时40分许,麻醉医生再次返回手术室查看患者准备拔管,发现心电监护报警,开始施以抢救措施。

14时57分,手术医生回到手术室参与抢救,同时呼叫120,给予患者电除颤、心肺复苏等措施至120急救车到达。

根据大连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例记载,120急救人员15时26分到达现场。体格检查情况显示,脉搏未触及,呼吸0次/分,血压测不出,指脉氧测不出,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意识,口腔内见气管插管,颈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音心音消失,一切反射消失。心电图显示心电静止。

15时42分,患者被送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对患者继续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终因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2019年8月,由大连市中山区卫健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王丽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继发DIC而死亡。

其后,王丽家属再次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得出了上述与之前不同的结果。鉴定意见显示,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本例死亡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记者此前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王丽当天手术的麻醉医师级别不允许其独立进行全麻手术。中山区卫健局方面曾对此予以证实。记者得到的大连艺星医护人员名单显示,麻醉医师徐某的任职资格为医师。

鉴定结果显示,在此次手术中大连艺星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专家组分析意见认为,手术期间麻醉医生多次往返两间手术室,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发的专家共识中麻醉医师必须在麻醉全程始终在岗等规定,致使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观察、处理不及时,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此外,13时许在手术未完成的情况下,手术医生离开手术室,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进行表皮创口加密缝合,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相关规定。

同时,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抢救时,医方手术室抢救设备不完善,手术室内未能找到除颤仪,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抢救时机,违反了中华医学会编发专家共识的要求。

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在医院管理上存在三方面问题。

第一,麻醉医生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医方聘用仅有初级职称的麻醉医生开展全麻手术,并允许其同时管理两台麻醉手术。而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发专家共识中要求“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麻醉科医生才能独立实施麻醉,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的医师应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二,医方管理不规范,在患者手术期间,手术医生离岗、麻醉医生及手术护士多次往返手术室,对患者病情监护不到位。

第三,医方病例书写不规范、不真实,违反了《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

综合两次尸检结论,专家组综合分析该患者死亡与术中出现病情变化时,医方观察、处理、抢救不及时有关。

王丽家属告诉记者,中山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向家属方面表示,该局和大连市卫健委已经在执行相关流程。

自2019年7月30日起,大连艺星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中国经营报》今年3月报道,自去年7月起,得知大连艺星停业后,曾经缴纳费用但未接受完服务的消费者纷纷上门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大连艺星方面将消费者信息统计完后称很快会进行退款。其后,却陆续以春节假期、财务系统关闭、疫情影响等原因不断拖延。

今年3月下旬起,有消费者陆续收到了退款。不过,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消费者未能取得退款,大连艺星方面给出的理由是需要等待总公司审核。

来源: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多项违规 大连艺星承担女子隆胸死亡完全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