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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案受害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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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案受害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驳回

“豫章书院”案一审判决后,该案受害者请求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日前,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受害者作出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出抗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豫章书院”案一审判决后,该案受害者请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向受害者作出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该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出抗诉。

江西南昌“豫章书院”涉嫌非法拘禁学生一案曾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10月,“豫章书院”以戒网瘾之名,被媒体曝光存在对学生严重体罚、囚禁、暴力训练等诸多问题。

2013年9月,该案受害者之一的罗伟因与父母发生争吵,随后被送进“豫章书院”至2014年元旦。罗伟称,在“豫章书院”期间,其遭受了搜身、殴打、虐待、侮辱人格等虐待。被家人带离“豫章书院”后,罗伟被确诊为严重抑郁症和焦虑症、心理中度异常,至今需要看心理医生和吃药。

因受害者罗伟等人向警方报警,2019年11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对该校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吴军豹等5人批准逮捕,随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此案于2020年4月底以网络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

7月7日下午,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豫章书院”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豫章书院创办人吴军豹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另外4名被告人中,除了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他3名被告人均获不同刑期。

检方作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宣判后,罗伟认为该案起诉、审判过程存在程序违法,于是请求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罗伟认为,“豫章书院”案公诉机关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未履行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秘密审查、秘密起诉;青山湖区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未对被害人进行传唤即进行开庭,致使被害人丧失了参与诉讼的权利。此外,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与“豫章书院”存在“合作创立清心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室”的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如不认可法院判决,不能自己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因此,罗伟请求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并表示如该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求指定其他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管辖。

对此,7月17日,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伟作出了抗诉请求答复书。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经审查,该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无符合抗诉条件的审理程序违法情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出抗诉。

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中表示,该院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军豹等人非法拘禁事实清楚,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许可证等书证,均经庭审质证确认,上述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结果,7月22日晚,罗伟对界面新闻表示,其不服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决定,将向南昌市监管机构进行申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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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案受害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驳回

“豫章书院”案一审判决后,该案受害者请求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日前,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受害者作出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出抗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豫章书院”案一审判决后,该案受害者请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向受害者作出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该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出抗诉。

江西南昌“豫章书院”涉嫌非法拘禁学生一案曾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10月,“豫章书院”以戒网瘾之名,被媒体曝光存在对学生严重体罚、囚禁、暴力训练等诸多问题。

2013年9月,该案受害者之一的罗伟因与父母发生争吵,随后被送进“豫章书院”至2014年元旦。罗伟称,在“豫章书院”期间,其遭受了搜身、殴打、虐待、侮辱人格等虐待。被家人带离“豫章书院”后,罗伟被确诊为严重抑郁症和焦虑症、心理中度异常,至今需要看心理医生和吃药。

因受害者罗伟等人向警方报警,2019年11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对该校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吴军豹等5人批准逮捕,随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此案于2020年4月底以网络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

7月7日下午,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豫章书院”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豫章书院创办人吴军豹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另外4名被告人中,除了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他3名被告人均获不同刑期。

检方作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宣判后,罗伟认为该案起诉、审判过程存在程序违法,于是请求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罗伟认为,“豫章书院”案公诉机关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未履行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秘密审查、秘密起诉;青山湖区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未对被害人进行传唤即进行开庭,致使被害人丧失了参与诉讼的权利。此外,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与“豫章书院”存在“合作创立清心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室”的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如不认可法院判决,不能自己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因此,罗伟请求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并表示如该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求指定其他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管辖。

对此,7月17日,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伟作出了抗诉请求答复书。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经审查,该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无符合抗诉条件的审理程序违法情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出抗诉。

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中表示,该院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军豹等人非法拘禁事实清楚,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许可证等书证,均经庭审质证确认,上述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结果,7月22日晚,罗伟对界面新闻表示,其不服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决定,将向南昌市监管机构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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