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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小学生不能“最近”入学把教育局告了 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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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小学生不能“最近”入学把教育局告了 一审败诉

由于不能在距离家门口仅三四百米的学校上学,南京市建邺区一位小学生无奈之下,将所在区的教育局告上了法庭,结果一审败诉。

图片来源:网络

距离家门口仅三四百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多之外的学校就读,想要就近入学的南京市建邺区一位小学生无奈和不解之下,将所在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这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学生状告教育局“学区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案,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12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主审该案的南京市建邺法院官方微博通报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原告顾姓小学生诉称,其住所地小区,十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从该小区距南湖三小距离有2.5公里之多,要过8个红绿灯,正常步行时间50分钟以上。顾姓小学生诉称,她所住小区附近近年新修了一所小学,与其小区南门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约400米,步行5分钟即到学校。但是今年开始上学的她,还是被派位到更远的南湖三小。她认为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教育局重新划分。

“小孩上学非常危险。”原告代理人说。

被告区教育局则辩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是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四是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原则,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局还辩称,被告作出的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还称,原告顾某目前就读学校确实离家更远,但也算“就近”入学的范畴之内。此外,在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进行了调查摸底,先后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施教区划分后,也进行了网上公示。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原告家长在法庭外接受南京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考虑继续上诉。他说,教育局施教区划分不够透明、公正。今年划分施教区前,他曾多次致电教育部门,要求参加听证,但听证会还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召开了。

这位家长说:“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促进教育资源布局更公平。”

另据新华网报道,这一案件的审判长孙国荣表示,完全按照以学校为圆心,以一定距离为半径画圆的模式来划分学区,这是不现实的想法。

但他也认为,此案也警示我们相关部门,在作出相关规范时,要更加细致,比如什么是“就近入学”、如何“广泛听取论证”,必须要有详细解释和操作规范,一些原则性要求容易引发不同理解和争议。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时要更加公开透明。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相关人士也表示,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适龄儿童教育问题家长关心、舆论关注、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

该人士还建议,虽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但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进一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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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小学生不能“最近”入学把教育局告了 一审败诉

由于不能在距离家门口仅三四百米的学校上学,南京市建邺区一位小学生无奈之下,将所在区的教育局告上了法庭,结果一审败诉。

图片来源:网络

距离家门口仅三四百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多之外的学校就读,想要就近入学的南京市建邺区一位小学生无奈和不解之下,将所在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这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学生状告教育局“学区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案,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12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主审该案的南京市建邺法院官方微博通报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原告顾姓小学生诉称,其住所地小区,十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从该小区距南湖三小距离有2.5公里之多,要过8个红绿灯,正常步行时间50分钟以上。顾姓小学生诉称,她所住小区附近近年新修了一所小学,与其小区南门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约400米,步行5分钟即到学校。但是今年开始上学的她,还是被派位到更远的南湖三小。她认为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教育局重新划分。

“小孩上学非常危险。”原告代理人说。

被告区教育局则辩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是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四是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原则,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局还辩称,被告作出的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还称,原告顾某目前就读学校确实离家更远,但也算“就近”入学的范畴之内。此外,在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进行了调查摸底,先后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施教区划分后,也进行了网上公示。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原告家长在法庭外接受南京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考虑继续上诉。他说,教育局施教区划分不够透明、公正。今年划分施教区前,他曾多次致电教育部门,要求参加听证,但听证会还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召开了。

这位家长说:“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促进教育资源布局更公平。”

另据新华网报道,这一案件的审判长孙国荣表示,完全按照以学校为圆心,以一定距离为半径画圆的模式来划分学区,这是不现实的想法。

但他也认为,此案也警示我们相关部门,在作出相关规范时,要更加细致,比如什么是“就近入学”、如何“广泛听取论证”,必须要有详细解释和操作规范,一些原则性要求容易引发不同理解和争议。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时要更加公开透明。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相关人士也表示,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适龄儿童教育问题家长关心、舆论关注、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

该人士还建议,虽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但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进一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