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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符合条件人群可限购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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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符合条件人群可限购一套

《草案》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

为加快推进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申购条件、审核程序、分配管理及退出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近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日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主要内容为: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海口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海口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海南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草案》指出,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草案》强调,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标题: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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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符合条件人群可限购一套

《草案》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

为加快推进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申购条件、审核程序、分配管理及退出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近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日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主要内容为: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海口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海口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海南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草案》指出,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草案》强调,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标题: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