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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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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被罚2000元

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近日,界面海南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以下简称:琼山分局)了解到,因经营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合计)超标的鲈鱼、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据介绍,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监管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鲈鱼(购进日期2019年9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19年10月17日,西城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NO:2111900003551),检验结论显示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84.9μg/kgo,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西城监管局经调查发现不合格鲈鱼的供货商是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

界面海南了解到,恩诺沙星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规定所有食品动物肌肉中恩诺沙星的限量值为100μg/kgo。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2019年12月19日,琼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附件4: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琼山分局食品科鉴定,涉嫌伪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琼山分局调查了解,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销售了2.6斤鲈鱼给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26元/斤,销售总价67.6元。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请代办帮助办理了涉嫌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给客户。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称其未经营预包装食品,仅经营农产品。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恩诺沙星不合格的鲈鱼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琼山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告〔2020〕65号)。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鲈鱼,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案件相关单据材料,违法经营货值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使用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违法经营需要取得许可才能经营的食品,仅用于向客户证明其经营资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两项违法行为,琼山分局决定对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鲈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免于处罚;2.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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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被罚2000元

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近日,界面海南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以下简称:琼山分局)了解到,因经营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合计)超标的鲈鱼、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据介绍,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监管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鲈鱼(购进日期2019年9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19年10月17日,西城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NO:2111900003551),检验结论显示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84.9μg/kgo,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西城监管局经调查发现不合格鲈鱼的供货商是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

界面海南了解到,恩诺沙星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规定所有食品动物肌肉中恩诺沙星的限量值为100μg/kgo。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2019年12月19日,琼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附件4: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琼山分局食品科鉴定,涉嫌伪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琼山分局调查了解,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销售了2.6斤鲈鱼给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26元/斤,销售总价67.6元。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请代办帮助办理了涉嫌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给客户。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称其未经营预包装食品,仅经营农产品。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恩诺沙星不合格的鲈鱼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琼山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告〔2020〕65号)。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鲈鱼,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案件相关单据材料,违法经营货值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使用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违法经营需要取得许可才能经营的食品,仅用于向客户证明其经营资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两项违法行为,琼山分局决定对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鲈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免于处罚;2.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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