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结果引发舆论关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两份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减刑裁定,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和罪犯薄谷开来予以减刑。该院表示已依法对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作出准予的裁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附加刑不变。
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薄谷开来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交关于薄谷开来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书显示,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薄谷开来遵守监规纪律,有悔改表现,建议书中列举了相关具体事实: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等。
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2015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刘志军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今年10月26日,秦城监狱提交了关于刘志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自交付执行以来,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其中,刘志军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由于服刑改造表现较好,刘志军还获得了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军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刑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2015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外界由此认为,刘志军即便获得减刑也将面临终身监禁的处罚。
不过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表示,刘志军在转为无期徒刑后仍然可以继续减刑。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项规定应该适用于2015年11月1日后获刑的官员。因此,在2012年获刑并且开始服刑的刘志军,即便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也不受“刑九”新增规定的限制,无期徒刑后仍然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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