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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深圳“715新政”细则落地、福田海德园户型图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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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深圳“715新政”细则落地、福田海德园户型图曝光

2020年 7月30日 星期四 28-34℃ 阴

01

8栋792套!福田网红新盘海德园户型图曝光

位于福田安托山片区的海德园,因地理位置优越和优质的学位(红岭实验小学+深圳高级中学南校区)受到了广大置业者的期待。

目前有消息传出,海德园B区1-2栋今年年内有望开盘,148平方米的四房及129平方米三房户型非常适合改善家庭选择,项目将精装交房。

海德园小区总计8栋792套(估算,有顶复未计算),容积率仅3.2,在最近几年的新盘市场中,这么低的容积率实在少见。

从户型配比上来看,海德园仅有一栋89平方米小三房产品,其余均为129平方米以上,三房占比33.58%,四房以上占比66.42%。

B区共两栋,三梯三户总高39层,分别是148平的四房及129平的三房,层高3.15米,架空三层,最低楼层为4层,户型图如下:

A区关注度极高的则是4栋小户型,此户型极具竞争力,3梯5户,是安托山片区极为稀缺的小户型产品,均为89平三房一卫。层高3.15米,总高45层,架空一层。

5栋为两个单元,均为三梯三户,分别是160平的四房以及143平的四房,160平户型南北通透,143平双龙抱珠,均为非常优质的户型,层高3.15米,总高42层,架空2层。

1栋及2栋户型完全一样,两梯两户,195平南北通透4房,北望塘朗山景,层高3米6,总高38层,架空1层。

3栋是小区的楼王单位,两梯两户,248平南北通透4+1房,北望塘朗山景,层高3米6,总高39层,架空1层。

图片来源:咚咚找房

02

1户限购1套,广东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

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供后管理进行指导,明确共有产权房由政府与承购人共同出资,承购人原则上产权份额不低于50%。

2018年,广东选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01

PART

共有产权住房面积不超120平方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对房源性质作出界定,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因此,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意见》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120平方米,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积标准。同时,《意见》明确产权比例,承购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并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房由谁建?

《意见》提出7个筹集房源渠道,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筹集方式不同,共有产权房定价也不同。

《意见》明确,共有产权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02

PART

满5年允许转让所持产权份额

哪些人群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

《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目前面向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等都纳入供应范围,并提出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但《意见》也强调,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另外,共有产权住房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最大不同是封闭运行。

《意见》明确,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同时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时允许产权退出。但不论转让还是退出,都要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而这也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

 

03

深圳“715”楼市新政19条补充细则落地,这些情况能买房

今天凌晨(7月30日),一份深圳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曝光,该文件正面回应了“715”楼市新政所有细则,对于近期大家对于社保、离婚、新政执行节点等疑问进行解读。

其中,《通知》重点内容有如下几条:

1. 7月15日前交易的,不受新政影响。以合同录入时间、定金、转账POS单、资金监管相关凭证即可,定金需是购房者本人或近亲支付;

2. 7月15日前已申请落户、并正进行房产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社保三年的影响;

3. 落户未满3年,但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社保,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4. 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购房不受影响;疫情期间社保断缴,3个月内补缴不受影响;

5. 退休人士只需提供退休前社保证明即可购房,深户3年,非深户5年;

6. 离异追溯3年内记录,按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离婚前家庭只有一套房,无房人士还是可按单身身份购买(有贷5成,无贷3成可咨询官方)

7. 7月15日之前的交易,“豪宅税”按照原标准征收。

 

细则全文如下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尚未在我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

(一)夫妻高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执行时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六、关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

(一)《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系统开发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授权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将自动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三)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照第一条执行)可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七、关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

(一)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汇总梳理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对外发布,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严控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对于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政策出台之前已发布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

(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居间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采取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其他

购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内容整合自:淘房哥、楼市大事、中山大学、南方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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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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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深圳“715新政”细则落地、福田海德园户型图曝光

2020年 7月30日 星期四 28-34℃ 阴

01

8栋792套!福田网红新盘海德园户型图曝光

位于福田安托山片区的海德园,因地理位置优越和优质的学位(红岭实验小学+深圳高级中学南校区)受到了广大置业者的期待。

目前有消息传出,海德园B区1-2栋今年年内有望开盘,148平方米的四房及129平方米三房户型非常适合改善家庭选择,项目将精装交房。

海德园小区总计8栋792套(估算,有顶复未计算),容积率仅3.2,在最近几年的新盘市场中,这么低的容积率实在少见。

从户型配比上来看,海德园仅有一栋89平方米小三房产品,其余均为129平方米以上,三房占比33.58%,四房以上占比66.42%。

B区共两栋,三梯三户总高39层,分别是148平的四房及129平的三房,层高3.15米,架空三层,最低楼层为4层,户型图如下:

A区关注度极高的则是4栋小户型,此户型极具竞争力,3梯5户,是安托山片区极为稀缺的小户型产品,均为89平三房一卫。层高3.15米,总高45层,架空一层。

5栋为两个单元,均为三梯三户,分别是160平的四房以及143平的四房,160平户型南北通透,143平双龙抱珠,均为非常优质的户型,层高3.15米,总高42层,架空2层。

1栋及2栋户型完全一样,两梯两户,195平南北通透4房,北望塘朗山景,层高3米6,总高38层,架空1层。

3栋是小区的楼王单位,两梯两户,248平南北通透4+1房,北望塘朗山景,层高3米6,总高39层,架空1层。

图片来源:咚咚找房

02

1户限购1套,广东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

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供后管理进行指导,明确共有产权房由政府与承购人共同出资,承购人原则上产权份额不低于50%。

2018年,广东选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01

PART

共有产权住房面积不超120平方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对房源性质作出界定,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因此,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意见》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120平方米,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积标准。同时,《意见》明确产权比例,承购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并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房由谁建?

《意见》提出7个筹集房源渠道,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筹集方式不同,共有产权房定价也不同。

《意见》明确,共有产权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02

PART

满5年允许转让所持产权份额

哪些人群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

《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目前面向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等都纳入供应范围,并提出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但《意见》也强调,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另外,共有产权住房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最大不同是封闭运行。

《意见》明确,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同时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时允许产权退出。但不论转让还是退出,都要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而这也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

 

03

深圳“715”楼市新政19条补充细则落地,这些情况能买房

今天凌晨(7月30日),一份深圳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曝光,该文件正面回应了“715”楼市新政所有细则,对于近期大家对于社保、离婚、新政执行节点等疑问进行解读。

其中,《通知》重点内容有如下几条:

1. 7月15日前交易的,不受新政影响。以合同录入时间、定金、转账POS单、资金监管相关凭证即可,定金需是购房者本人或近亲支付;

2. 7月15日前已申请落户、并正进行房产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社保三年的影响;

3. 落户未满3年,但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社保,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4. 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购房不受影响;疫情期间社保断缴,3个月内补缴不受影响;

5. 退休人士只需提供退休前社保证明即可购房,深户3年,非深户5年;

6. 离异追溯3年内记录,按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离婚前家庭只有一套房,无房人士还是可按单身身份购买(有贷5成,无贷3成可咨询官方)

7. 7月15日之前的交易,“豪宅税”按照原标准征收。

 

细则全文如下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尚未在我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

(一)夫妻高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执行时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六、关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

(一)《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系统开发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授权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将自动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三)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照第一条执行)可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七、关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

(一)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汇总梳理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对外发布,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严控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对于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政策出台之前已发布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

(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居间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采取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其他

购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内容整合自:淘房哥、楼市大事、中山大学、南方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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