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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丧尸浴盐”案二审开庭,公诉机关曾抗诉一审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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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丧尸浴盐”案二审开庭,公诉机关曾抗诉一审重罪轻判

7月30日,河南省高院在濮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从7月30日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因制造并贩卖“第二代丧尸浴盐”弗拉卡(α-PVP),河南濮阳5名男子被起诉获刑,各被告人提起上诉后,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2020年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中,涉案产品能否认定为毒品、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毒品犯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资料显示,弗拉卡是一种新型合成毒品,属于卡西酮的衍生物,又被称为“第二代丧尸浴盐”,其活性成分是α-PVP。α-PVP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过量使用这种毒品,体温可超过40.5摄氏度,导致神志失常。目前,α-PVP已在美英法德澳等20余国家和地区被列入禁用范围。我国于2015年将α-PVP作为管控对象,α-PVP位列《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第91位。

该案一审于2019年5月22日在濮阳市中院开庭。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赵某、杜某投资购买设备、原料,和被告人高某、李某共同在濮阳市某化工公司内生产α-PVP,后生产出了半成品白色粉末和部分成品晶体,因没有销路而停止生产。

2015年10月1日,α-PVP被国家列管,赵某、杜某等人把已生产好的部分成品倒入下水道予以销毁。2017年3月,上述四名被告人在明知α-PVP已经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然商议通过制造、贩卖α-PVP牟利,于是,他们使用前期购买的设备,加工成α-PVP成品并贩卖给被告人徐某等人,共计收到毒资约107.981万元,涉案的α-PVP成品最终被贩卖至俄罗斯、美国等境外。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等4人制造、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走私、贩卖毒品,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20日,濮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赵某等被告人被扣查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为α-PVP,α-PVP应认定为毒品,且五位被告人在主观上应当明知α-PVP是毒品。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杜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高某、李某、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后,该案5名被告人均提起了上诉。同年9月1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刑事抗诉书认为,濮阳市中院刑事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重罪轻判,对各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称,赵某等5名原审被告人走私、贩卖、制造大宗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二人均无认罪悔罪表现,其余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反复,主观恶性深,各原审被告人均无法定和其他酌定应予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应依法判处赵某等人死刑和无期徒刑,做到罚当其罪。

7月30日,河南省高院在濮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中,对于涉案产品能否认定为毒品,公诉机关认为α-PVP位列《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简称《增补目录》)中,因此应认定为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辩护律师徐昕、朱明勇等认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α-PVP定性为毒品,出现α-PVP的《增补目录》不是刑法所指的国家规定,因此没有上位法依据。

在被告人行为能否认定为毒品犯罪的问题上,公诉机关认为涉案产品认定为毒品,被告人的贩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则指出,最高法2015年5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要认定为毒品,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明确、去向明确两大条件,即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药品,并且药品流向毒品市场用于毒品使用,本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

辩护律师还称,该案中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等存在严重问题,搜查、扣押、取样、称重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毒品疑似物来源不明,同一性无法保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判决书对涉案产品的去向和用途并没有详细提到,仅描述为“贩卖至俄罗斯”“贩卖至美国等境外”内容。

辩护律师朱明勇对界面新闻表示,该案没有查明涉案产品的去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毒品犯罪。最高法也有规定,即便是贩卖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原则上一般不判处死刑,其中也包括死缓在内。

该案二审从7月30日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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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丧尸浴盐”案二审开庭,公诉机关曾抗诉一审重罪轻判

7月30日,河南省高院在濮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从7月30日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因制造并贩卖“第二代丧尸浴盐”弗拉卡(α-PVP),河南濮阳5名男子被起诉获刑,各被告人提起上诉后,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2020年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中,涉案产品能否认定为毒品、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毒品犯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资料显示,弗拉卡是一种新型合成毒品,属于卡西酮的衍生物,又被称为“第二代丧尸浴盐”,其活性成分是α-PVP。α-PVP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过量使用这种毒品,体温可超过40.5摄氏度,导致神志失常。目前,α-PVP已在美英法德澳等20余国家和地区被列入禁用范围。我国于2015年将α-PVP作为管控对象,α-PVP位列《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第91位。

该案一审于2019年5月22日在濮阳市中院开庭。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赵某、杜某投资购买设备、原料,和被告人高某、李某共同在濮阳市某化工公司内生产α-PVP,后生产出了半成品白色粉末和部分成品晶体,因没有销路而停止生产。

2015年10月1日,α-PVP被国家列管,赵某、杜某等人把已生产好的部分成品倒入下水道予以销毁。2017年3月,上述四名被告人在明知α-PVP已经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然商议通过制造、贩卖α-PVP牟利,于是,他们使用前期购买的设备,加工成α-PVP成品并贩卖给被告人徐某等人,共计收到毒资约107.981万元,涉案的α-PVP成品最终被贩卖至俄罗斯、美国等境外。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等4人制造、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走私、贩卖毒品,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20日,濮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赵某等被告人被扣查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为α-PVP,α-PVP应认定为毒品,且五位被告人在主观上应当明知α-PVP是毒品。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杜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高某、李某、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后,该案5名被告人均提起了上诉。同年9月1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刑事抗诉书认为,濮阳市中院刑事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重罪轻判,对各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称,赵某等5名原审被告人走私、贩卖、制造大宗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二人均无认罪悔罪表现,其余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反复,主观恶性深,各原审被告人均无法定和其他酌定应予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应依法判处赵某等人死刑和无期徒刑,做到罚当其罪。

7月30日,河南省高院在濮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中,对于涉案产品能否认定为毒品,公诉机关认为α-PVP位列《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简称《增补目录》)中,因此应认定为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辩护律师徐昕、朱明勇等认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α-PVP定性为毒品,出现α-PVP的《增补目录》不是刑法所指的国家规定,因此没有上位法依据。

在被告人行为能否认定为毒品犯罪的问题上,公诉机关认为涉案产品认定为毒品,被告人的贩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则指出,最高法2015年5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要认定为毒品,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明确、去向明确两大条件,即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药品,并且药品流向毒品市场用于毒品使用,本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

辩护律师还称,该案中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等存在严重问题,搜查、扣押、取样、称重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毒品疑似物来源不明,同一性无法保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判决书对涉案产品的去向和用途并没有详细提到,仅描述为“贩卖至俄罗斯”“贩卖至美国等境外”内容。

辩护律师朱明勇对界面新闻表示,该案没有查明涉案产品的去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毒品犯罪。最高法也有规定,即便是贩卖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原则上一般不判处死刑,其中也包括死缓在内。

该案二审从7月30日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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