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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细节敲定!启动难、登记难、代表人推选难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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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细节敲定!启动难、登记难、代表人推选难迎刃而解

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再进一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细节敲定,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再进一步。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代表人诉讼,即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则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此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曾专门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直至2020年1月,证监会提出推动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更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今日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投保机构有效参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此次发布的《规定》首先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将代表人诉讼划分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

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参加的,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在此次发布的《规定》中得以明确。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另外,投资者诉讼成本也被监管层考虑在内。

《规定》中明确,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而当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更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三大针对性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今日表示,本次发布的《规定》主要通过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和“代表人推选难”三个方面的问题,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针对“诉讼启动难”,《规定》要求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权利登记难”方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权利人登记范围。这里的权利人范围,指的是因在某一时间段进行了证券交易受到损害而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该时间段的确定取决于如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点的确定。

为避免权利人范围的“翻烧饼”和“程序空转”,《规定》设置了异议和复议程序,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另外在登记方式上,《规定》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且未按期登记的权利人在一审开庭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以最大程度地把适格投资者纳入原告范围。

“代表人推选难”上,监管层则认为,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

因而,为便利代表人的推选,《规定》明确安排:首先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其次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求投资者在起诉书中明确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在登记期间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未提出异议,且登记的权利人中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如果登记的权利人对人选有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投票推选。

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按得票排名确定二至五名代表人。首次推选不出的,在得票数前五名中即时进行二次推选。经过两次推选仍无法选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通过上述诉前确定和诉后推选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代表人推选难问题基本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林文学称。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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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细节敲定!启动难、登记难、代表人推选难迎刃而解

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再进一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细节敲定,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再进一步。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代表人诉讼,即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则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此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曾专门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直至2020年1月,证监会提出推动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更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今日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投保机构有效参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此次发布的《规定》首先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将代表人诉讼划分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

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参加的,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在此次发布的《规定》中得以明确。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另外,投资者诉讼成本也被监管层考虑在内。

《规定》中明确,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而当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更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三大针对性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今日表示,本次发布的《规定》主要通过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和“代表人推选难”三个方面的问题,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针对“诉讼启动难”,《规定》要求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权利登记难”方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权利人登记范围。这里的权利人范围,指的是因在某一时间段进行了证券交易受到损害而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该时间段的确定取决于如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点的确定。

为避免权利人范围的“翻烧饼”和“程序空转”,《规定》设置了异议和复议程序,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另外在登记方式上,《规定》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且未按期登记的权利人在一审开庭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以最大程度地把适格投资者纳入原告范围。

“代表人推选难”上,监管层则认为,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

因而,为便利代表人的推选,《规定》明确安排:首先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其次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求投资者在起诉书中明确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在登记期间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未提出异议,且登记的权利人中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如果登记的权利人对人选有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投票推选。

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按得票排名确定二至五名代表人。首次推选不出的,在得票数前五名中即时进行二次推选。经过两次推选仍无法选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通过上述诉前确定和诉后推选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代表人推选难问题基本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林文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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