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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多省高院引用不存在的“意见”作出判决,回应:可申请抗诉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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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多省高院引用不存在的“意见”作出判决,回应:可申请抗诉或复查

被四川、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和裁定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一个并不存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文号的假意见。

记者 | 实习记者 李沁桦

编辑 | 赵孟

近日,一篇名为《多地法院正引用一个不存在的规定下判决》的文章在各社交平台引起热议。

文指出,近年来被四川、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和裁定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一个并不存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文号的假意见。这些法院不仅引述这份“乌龙意见”,甚至还作出了实质性裁决,对案件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

7月27日,前述文章被热传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判时需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观点认为该指导意见在于防止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地方司法文件被改编成最高法司法解释

这份并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到底从何而来?

界面新闻记者检索北大法宝、法信等专业法律数据库中,均不能检索到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但比对多份判决书中引述的内容不难发现,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上海高院意见》)内容完全相同。

《上海高院意见》中载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上海高院意见》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等几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置给出了意见。

比如,《上海高院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制定《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具体进行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限定。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上海高院意见》的效力级别为“地方司法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上海高院意见》被“改编”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处理意见后,在多地法院的裁决中具备了法律效力。

界面新闻记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仅地方高级法院层面就有72篇文书提及该不存在的处理意见,且多属于民事案件。

不少上诉人在上诉文件中援引了该“乌龙意见”,但不同法院判在决裁定时,对于是否引用该“乌龙意见”、该“乌龙意见”是否存在的问题,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其中不乏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将“乌龙意见”作为审判依据,最后最初判决或裁定。

比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再235号”判决和“(2019)吉民申2060号”判决时,都在民事裁定书中提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2018)吉民再235号”判决中,法官通过比照该“乌龙意见”,做出了裁定中止审理的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即使康恩英伪造公司印章罪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

但在“(2019)吉民申2060号”判决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否认了该“乌龙意见”的存在:“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颁布的,美美物资经销处主张该处理意见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按照该文件规定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能成立。……驳回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美物资经销处的再审申请。”

引用“乌龙意见”可申请再审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否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存在。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中,均明确指出,下级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不存在,最高院没有出台过这份意见。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告诉界面新闻,裁判出现文件援引错误,说明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对法律条文都没有进行仔细核对,由于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增多,《上海高院意见》中的法条被误传后被援引的次数也增多,“尽管是错误的,但可能因此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

杨卫华分析,很多商业的检索平台主要依赖于爬取官方数据库进行梳理研究,建立数据模型,进而对外提供商业服务,但大量爬虫软件使裁判文书网等专业检索网站服务器负荷严重增大,“裁判文书网是官方的专业网站,但由于访问的体验不是很好,有的时候法官可能就会为了便利就百度上度一下,结果就这样(引用错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该不存在的文件在多个法院被引用,并由法院作出了实质性裁决,对案件程序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可以被认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相关的权利主体可申请再审。

界面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引用这份不存在意见作出判决的甘肃、安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得到正面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依照法定程序,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高院申请复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以“不方便透露”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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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多省高院引用不存在的“意见”作出判决,回应:可申请抗诉或复查

被四川、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和裁定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一个并不存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文号的假意见。

记者 | 实习记者 李沁桦

编辑 | 赵孟

近日,一篇名为《多地法院正引用一个不存在的规定下判决》的文章在各社交平台引起热议。

文指出,近年来被四川、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和裁定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一个并不存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文号的假意见。这些法院不仅引述这份“乌龙意见”,甚至还作出了实质性裁决,对案件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

7月27日,前述文章被热传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判时需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观点认为该指导意见在于防止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地方司法文件被改编成最高法司法解释

这份并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到底从何而来?

界面新闻记者检索北大法宝、法信等专业法律数据库中,均不能检索到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但比对多份判决书中引述的内容不难发现,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上海高院意见》)内容完全相同。

《上海高院意见》中载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上海高院意见》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等几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置给出了意见。

比如,《上海高院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制定《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具体进行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限定。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上海高院意见》的效力级别为“地方司法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上海高院意见》被“改编”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处理意见后,在多地法院的裁决中具备了法律效力。

界面新闻记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仅地方高级法院层面就有72篇文书提及该不存在的处理意见,且多属于民事案件。

不少上诉人在上诉文件中援引了该“乌龙意见”,但不同法院判在决裁定时,对于是否引用该“乌龙意见”、该“乌龙意见”是否存在的问题,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其中不乏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将“乌龙意见”作为审判依据,最后最初判决或裁定。

比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再235号”判决和“(2019)吉民申2060号”判决时,都在民事裁定书中提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2018)吉民再235号”判决中,法官通过比照该“乌龙意见”,做出了裁定中止审理的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即使康恩英伪造公司印章罪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

但在“(2019)吉民申2060号”判决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否认了该“乌龙意见”的存在:“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颁布的,美美物资经销处主张该处理意见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按照该文件规定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能成立。……驳回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美物资经销处的再审申请。”

引用“乌龙意见”可申请再审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否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存在。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中,均明确指出,下级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不存在,最高院没有出台过这份意见。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告诉界面新闻,裁判出现文件援引错误,说明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对法律条文都没有进行仔细核对,由于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增多,《上海高院意见》中的法条被误传后被援引的次数也增多,“尽管是错误的,但可能因此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

杨卫华分析,很多商业的检索平台主要依赖于爬取官方数据库进行梳理研究,建立数据模型,进而对外提供商业服务,但大量爬虫软件使裁判文书网等专业检索网站服务器负荷严重增大,“裁判文书网是官方的专业网站,但由于访问的体验不是很好,有的时候法官可能就会为了便利就百度上度一下,结果就这样(引用错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该不存在的文件在多个法院被引用,并由法院作出了实质性裁决,对案件程序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可以被认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相关的权利主体可申请再审。

界面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引用这份不存在意见作出判决的甘肃、安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得到正面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依照法定程序,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高院申请复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以“不方便透露”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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