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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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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情形,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等。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情形,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等。

《规定》共17条,分别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对象、情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的受理、登记、移送、纠正、记录、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情形是,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还包括,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检察人员发现,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发现,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

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按照情节的轻重,从口头纠正通知到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规定》称,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作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采取暂停执行职务、调离岗位等;按照党纪和检察纪律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说,被追究部门或者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诉复查,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进行。复查、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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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情形,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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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情形,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等。

《规定》共17条,分别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对象、情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的受理、登记、移送、纠正、记录、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情形是,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还包括,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检察人员发现,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发现,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

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按照情节的轻重,从口头纠正通知到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规定》称,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作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采取暂停执行职务、调离岗位等;按照党纪和检察纪律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说,被追究部门或者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诉复查,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进行。复查、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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