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又一起财务造假被曝光,*ST仁智那些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又一起财务造假被曝光,*ST仁智那些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

又一起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图片来源:摄图网

记者|赵阳戈

28月18日刚披露在等待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ST仁智(002629.SZ),却收到了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先告知书》显示,*ST仁智不但在年报中虚构业务入账,还未按照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的事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被警告、处罚,甚至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被证券市场禁入。

律师表示,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维权。

虚增收入又一例

话说*ST仁智是2019年4月25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当时提法是公司有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当时超3万不明所以的投资者,目睹了事件的发生。经历1年多时间的调查,*ST仁智那些“隐秘的角落”逐渐浮出水面。

公开信息显示,在2017年,*ST仁智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世能)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其后,*ST仁智与大庆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下称开拓者)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将承接自国世能的业务外包给开拓者。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ST仁智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并通过相关账户资金划转实现应收账款回款。*ST仁智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

到了2017年11月及12月,*ST仁智又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业务。*ST仁智2017年就上述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

合计下来,2017年,*ST仁智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没有真实商业背景敢开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在2018年的时候,*ST仁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要求公司出纳在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情况下,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4张,总额2.11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0张,总额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1.14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ST仁智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报、2018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直到2018年10月20日,*ST仁智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才首次披露公司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再后来的2018年10月29日,*ST仁智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除上述外,*ST仁智还存在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的事项。

据悉,2017年3月,*ST仁智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ST仁智,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

陈昊旻时任*ST仁智董事,且系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环配偶,为*ST仁智关联方,而上述的借款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同时,*ST仁智未就借款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14年修订)10.2.3条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并非只有一次,在第二年2018年的3月,*ST仁智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ST仁智、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ST仁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这一行为*ST仁智未在2018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监管层表示,这些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财务数据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律师:受损投资者可维权

从盘面上来看,*ST仁智在2019年4月25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前后,股价遭受了暴击。最终从4元上方,一口气砸到了1.4元,后从去年年底有所攀升之后,截至2020年8月18日收盘,*ST仁智的收盘价2.84元。

而虚增收入的2017年,*ST仁智收到的是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且当年录得亏损3017.14万元,后续的2018年也是巨亏6.19亿元。也正是因为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的缘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30日开市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而如今的*ST仁智,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录得3096.02万元的净利润,也因此公司着手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不过同时*ST仁智也称,鉴于当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公司的净资产总额较低,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回到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事先告知书》,监管部门决定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士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被处罚的还有、陈伯慈、林材松、黄文郁、金环、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薇、陈凯、刘捷、杨江等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局拟对陈昊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陈世君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投资者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等可以进行证券维权诉讼。

暂定范围为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买入*ST仁智股票,并在2019年4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ST仁智股票,并在2019年4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又一起财务造假被曝光,*ST仁智那些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

又一起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图片来源:摄图网

记者|赵阳戈

28月18日刚披露在等待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ST仁智(002629.SZ),却收到了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先告知书》显示,*ST仁智不但在年报中虚构业务入账,还未按照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的事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被警告、处罚,甚至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被证券市场禁入。

律师表示,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维权。

虚增收入又一例

话说*ST仁智是2019年4月25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当时提法是公司有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当时超3万不明所以的投资者,目睹了事件的发生。经历1年多时间的调查,*ST仁智那些“隐秘的角落”逐渐浮出水面。

公开信息显示,在2017年,*ST仁智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世能)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其后,*ST仁智与大庆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下称开拓者)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将承接自国世能的业务外包给开拓者。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ST仁智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并通过相关账户资金划转实现应收账款回款。*ST仁智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

到了2017年11月及12月,*ST仁智又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业务。*ST仁智2017年就上述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

合计下来,2017年,*ST仁智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没有真实商业背景敢开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在2018年的时候,*ST仁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要求公司出纳在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情况下,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4张,总额2.11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0张,总额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1.14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ST仁智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报、2018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直到2018年10月20日,*ST仁智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才首次披露公司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再后来的2018年10月29日,*ST仁智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除上述外,*ST仁智还存在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的事项。

据悉,2017年3月,*ST仁智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ST仁智,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

陈昊旻时任*ST仁智董事,且系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环配偶,为*ST仁智关联方,而上述的借款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同时,*ST仁智未就借款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14年修订)10.2.3条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并非只有一次,在第二年2018年的3月,*ST仁智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ST仁智、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ST仁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这一行为*ST仁智未在2018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监管层表示,这些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财务数据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律师:受损投资者可维权

从盘面上来看,*ST仁智在2019年4月25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前后,股价遭受了暴击。最终从4元上方,一口气砸到了1.4元,后从去年年底有所攀升之后,截至2020年8月18日收盘,*ST仁智的收盘价2.84元。

而虚增收入的2017年,*ST仁智收到的是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且当年录得亏损3017.14万元,后续的2018年也是巨亏6.19亿元。也正是因为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的缘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30日开市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而如今的*ST仁智,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录得3096.02万元的净利润,也因此公司着手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不过同时*ST仁智也称,鉴于当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公司的净资产总额较低,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回到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事先告知书》,监管部门决定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士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被处罚的还有、陈伯慈、林材松、黄文郁、金环、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薇、陈凯、刘捷、杨江等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局拟对陈昊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陈世君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投资者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等可以进行证券维权诉讼。

暂定范围为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买入*ST仁智股票,并在2019年4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ST仁智股票,并在2019年4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