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12月22日,贵州省高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消息还称,赔偿决定书已于12月25日送达该案代理律师。杨明如不服决定,仍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2月18日,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怀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捕。1996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死缓。宣判后,杨明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3月2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减为无期徒刑。但在20年间,杨明与其家人坚持申诉,始终拒绝认罪减刑。直到之后遇见了国内“拯救无辜者”的洗冤行动。
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开始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今年4月13日,杨家人终于收到一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21日,贵州省高院作出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
6月11日,贵州省高院开庭审理,8月11日,贵州省高院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杨明终于被释放。
据报道,9月底,杨明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他个人的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他母亲、女儿、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另外还有他家人20年间为申诉花去的差旅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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