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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踹伤猥亵男案当事人属“见义勇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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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踹伤猥亵男案当事人属“见义勇为”吗?

界面新闻从当事人父亲处获悉,此前被刑拘的胡某某已回到家里,目前状况比较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在舆论关注下得到纠正,2020年8月26日,界面新闻从当事人父亲处获悉,此前被刑拘的胡某某已回到家里,目前状况比较稳定。

该案发生于今年6月1日。据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8月25日通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曰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

警方称,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对胡某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拘留。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引发争议。对此,永州新闻网8月26日发布消息称,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8月26日上午,界面新闻从胡某某父亲胡师君处获悉,胡某某已于今日凌晨1点回到家里,目前状况比较稳定。“永州市公安局已经展开重新调查,我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也比较满意。”胡师君说,希望这件事情过后,儿子的心情能尽快平静下来。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对界面新闻表示,该案中警方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说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表示,如果警方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被认定为失当,胡某某可以追究责任,如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不过,余超也指出,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措施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属于自我纠错,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先例。

余超认为,在该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胡某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见义勇为”,胡某某在踢雷某某的时候,雷某某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雷某某在看监控的过程中逃跑,胡某某踢的这一脚是否是制止逃跑的必要行为,且没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就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该案中,雷某某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警方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进行立案侦查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涉及到对胡某某踢人行为的定性,究竟属不属于“见义勇为”目前还难以判断,因为现在公开披露出来的信息比较有限。

“雷某某是看到了自己的行为败露才选择逃跑,躲避法律责任,胡某某追他有着目的正当性,”刘加良称,这里还需要判断胡某某踢人的行为是否有必要,如果确实是因为胡某某的手因为此前受伤,不便去抓他而选择踢人,那么他的行为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比较小的。

刘加良认为,该案中雷某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违法和犯罪之间有界限,如果雷某某猥亵了两个女生,警方的调查证据比较充分,那么雷某某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侦查,但这个仍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余超则认为,雷某某被行政拘留是适当的,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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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踹伤猥亵男案当事人属“见义勇为”吗?

界面新闻从当事人父亲处获悉,此前被刑拘的胡某某已回到家里,目前状况比较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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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在舆论关注下得到纠正,2020年8月26日,界面新闻从当事人父亲处获悉,此前被刑拘的胡某某已回到家里,目前状况比较稳定。

该案发生于今年6月1日。据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8月25日通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曰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

警方称,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对胡某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拘留。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引发争议。对此,永州新闻网8月26日发布消息称,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8月26日上午,界面新闻从胡某某父亲胡师君处获悉,胡某某已于今日凌晨1点回到家里,目前状况比较稳定。“永州市公安局已经展开重新调查,我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也比较满意。”胡师君说,希望这件事情过后,儿子的心情能尽快平静下来。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对界面新闻表示,该案中警方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说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表示,如果警方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被认定为失当,胡某某可以追究责任,如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不过,余超也指出,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措施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属于自我纠错,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先例。

余超认为,在该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胡某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见义勇为”,胡某某在踢雷某某的时候,雷某某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雷某某在看监控的过程中逃跑,胡某某踢的这一脚是否是制止逃跑的必要行为,且没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就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该案中,雷某某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警方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进行立案侦查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涉及到对胡某某踢人行为的定性,究竟属不属于“见义勇为”目前还难以判断,因为现在公开披露出来的信息比较有限。

“雷某某是看到了自己的行为败露才选择逃跑,躲避法律责任,胡某某追他有着目的正当性,”刘加良称,这里还需要判断胡某某踢人的行为是否有必要,如果确实是因为胡某某的手因为此前受伤,不便去抓他而选择踢人,那么他的行为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比较小的。

刘加良认为,该案中雷某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违法和犯罪之间有界限,如果雷某某猥亵了两个女生,警方的调查证据比较充分,那么雷某某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侦查,但这个仍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余超则认为,雷某某被行政拘留是适当的,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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