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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划了12道“红线” 留有创新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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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划了12道“红线” 留有创新余地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进一步重申了网贷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意见稿中采取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禁止网贷平台12项行为。

P2P监管细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距离2016年还有3天的时间,准确地说还剩下不到80个小时,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这只靴子落到了地上。

12月28日下午,国家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

对于意见稿的出台,多位市场人士认为能够稍微抵消近期问题公司对P2P行业的不良影响。有利网CEO吴逸然认为,监管细则到位,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能有效防范伪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减少不良欺诈平台的事故对行业的负面影响。

在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并未设置市场传闻的注册资金门槛。

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认为,目前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但是,按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刚性兑付仍将占有主要市场,只不过是用不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意见稿基本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并未对行业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是明确了更多平台禁止的行为。“底线监管”将监管带来的行业洗牌和风险降到最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态度:保护金融创新、坚持市场自律、同时进一步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符合之前的监管趋势,按照之前的监管逻辑,未来逐渐过渡到信用中介平台。

意见稿中采取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禁止网贷平台12项行为,这被业界看作是监管细则中最大的亮点。意见稿提出平台不能自融、不能归集出借人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发放贷款、不能拆分项目、不能发售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不能股票配资、不能充实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12项负面清单即禁止开展的业务。

负面清单的实施将使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指出,未来P2P平台上基金等金融产品必然会消失,比如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而引入的货币基金类产品,一些平台拥有活期理财类产品,而产品背后主要是货币基金和债权转让。取消货币基金,无疑对平台解决用户资金站岗是一个挑战。

对于P2P平台交易普遍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没有出台规定。网贷天眼潘瑾认为,债权转让模式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放大了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杠杆,可能造成风险的传导。

针对债券转让模式,黄诗樵有不同观点,他认为明确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并没有禁止,给这些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说明监管对行业最大程度的宽松和鼓励。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中对线下业务提出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指出,此规定将大大限制没有相应资质P2P平台与银行、保险、券商等机构的合作,对于此前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相关业务销售的P2P平台打影响较大。

意见稿给出了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理财范申磊认为,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

意见稿将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监管主体落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局或金融办。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解释称,监管机构成立“网贷协调处”,主要字眼在于“协调”,并将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监管体系属于多层次的监管,包括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参与,采用备案制,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且仅仅是备案和信息公示,备案不构成认可和评价。

银监会等部门今日表示,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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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划了12道“红线” 留有创新余地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进一步重申了网贷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意见稿中采取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禁止网贷平台12项行为。

P2P监管细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距离2016年还有3天的时间,准确地说还剩下不到80个小时,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这只靴子落到了地上。

12月28日下午,国家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

对于意见稿的出台,多位市场人士认为能够稍微抵消近期问题公司对P2P行业的不良影响。有利网CEO吴逸然认为,监管细则到位,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能有效防范伪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减少不良欺诈平台的事故对行业的负面影响。

在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并未设置市场传闻的注册资金门槛。

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认为,目前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但是,按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刚性兑付仍将占有主要市场,只不过是用不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意见稿基本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并未对行业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是明确了更多平台禁止的行为。“底线监管”将监管带来的行业洗牌和风险降到最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态度:保护金融创新、坚持市场自律、同时进一步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符合之前的监管趋势,按照之前的监管逻辑,未来逐渐过渡到信用中介平台。

意见稿中采取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禁止网贷平台12项行为,这被业界看作是监管细则中最大的亮点。意见稿提出平台不能自融、不能归集出借人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发放贷款、不能拆分项目、不能发售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不能股票配资、不能充实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12项负面清单即禁止开展的业务。

负面清单的实施将使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指出,未来P2P平台上基金等金融产品必然会消失,比如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而引入的货币基金类产品,一些平台拥有活期理财类产品,而产品背后主要是货币基金和债权转让。取消货币基金,无疑对平台解决用户资金站岗是一个挑战。

对于P2P平台交易普遍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没有出台规定。网贷天眼潘瑾认为,债权转让模式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放大了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杠杆,可能造成风险的传导。

针对债券转让模式,黄诗樵有不同观点,他认为明确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并没有禁止,给这些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说明监管对行业最大程度的宽松和鼓励。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中对线下业务提出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指出,此规定将大大限制没有相应资质P2P平台与银行、保险、券商等机构的合作,对于此前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相关业务销售的P2P平台打影响较大。

意见稿给出了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理财范申磊认为,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

意见稿将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监管主体落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局或金融办。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解释称,监管机构成立“网贷协调处”,主要字眼在于“协调”,并将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监管体系属于多层次的监管,包括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参与,采用备案制,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且仅仅是备案和信息公示,备案不构成认可和评价。

银监会等部门今日表示,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