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只有深圳科技企业才可以?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只有深圳科技企业才可以?

对于深圳注册的企业,是不是说非上市的科技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AB股呢?

文|股权道

有权威媒体报道说,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但深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

竹子看到这有点目瞪口呆,难道有人私自把《公司法》给改了吗?

一、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公司

“股权道”一直告诉大家,《公司法》 不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是将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如下图的公司法目录所示:

《公司法》对两种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公司法》第二、第三章(第23-75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第五章(第76-145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额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份计算,不是所有公司都按股份计算的。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都是这种,但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上市)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A股上市和新三板公司都是不能实行AB股的。

但是,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就是这么一句话,可以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实行AB股。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吧,因为现实经常变化,但法律又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既要考虑到解决现在的问题、又要考虑到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情况,并不能像写鸡汤文那么简单。

因为法律要兼顾长期稳定性和适用性,无法像鸡汤文那么直白,想准确理解法律也有难度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都是这种)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就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是按股权比例哦。

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规定,可以实行AB股或者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都是可以的,方法就是在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后面有法院支持同股不权的案例哦。

所以,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或AB股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实行AB股而已。

由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严格,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更宽松,自由设计空间更大。所以大部分非上市的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到准备上A股或上新三板前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公司法的理解

为什么有人说《公司法》规定只能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可能有以下原因:

(1)没有弄清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

(2)看不懂公司法第42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1个字的意思?

(3)没看过公司法,自己虚构法律?

为什么连权威媒体都如此报道?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解读写了如下内容,媒体可能是摘录的。

《条例》借鉴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99条规定:

在本市依照《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三、深圳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同股不同权比较

在深圳的条例出台之后,深圳注册的公司与其他地方注册的公司,在同股不同权方面有何不同?

3.1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42条规定,深圳以外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都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可实行AB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都是可以的。其实深圳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也全部都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但他们可以自己放弃。

而深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规定,只有科技企业才可以实行AB股,非科技企业不可以哦。

所以深圳以外地区的朋友有没觉得很幸福呢?你们不需要特区特别规定就可以实行AB股哦,如果不相信的话后面有法院判决案例哈。

3.2 对于上市公司

对于深圳以外的上市或新三板公司,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都规定了有条件实行AB股,所以符合条件的,上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都是可以实行AB股的,如果上主板或中小板则不能实行AB股。

对于深圳注册的上市公司,是否和其他地区企业一样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呢?如果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的话,设AB股的条件和其他地方公司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区别。

3.3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深圳注册的企业,是不是说非上市的科技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AB股呢?

对于这点,深圳以外的企业完全不用羡慕哦,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上A股或新三板的话,你的公司完全不需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用有限责任公司就好了,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实行AB股。

所以,非深圳地区企业要比深圳企业幸福一点哦,不需要是科技企业,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无条件设AB股。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还是不会相信“股权道”所写的吧,毕竟大部分人可能更相信所谓的权威嘛,所以我们查了法院判决的案例,幸好还真查到两个同股不同权的法院判决案例,法院告诉你,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可以同股不同权的。

四、两个经法院判决的同股不同权案例

甲公司在10多年前已设置同股不同权规则了

安徽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8月成立,股东是王兄弟四人,大股东王1持股34%,另外三兄弟各持股22%。

由大股东王1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王4担任监事。

甲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做出同股不同权规定了,他们的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任免执行董事、监事、公司分红方案、一千万元以上投资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表决时行使百分之五十二(52%)的表决权。

2019年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四兄弟分成两派,大股东王1和王2一派共持股56%,另两兄弟一派共持股44%。

其中一项决议为撤掉王4的监事职务,换另一个人担任监事。

王1和王2同意,两人共持股56%,股东决议写获得68%的票数通过。

计算方式为王1有52%的投票权,另三个的投票权各为16%【(100%-52%)÷3】。

但王4不同意被罢免去法院打官司,王4说自己持股22%,有22%的投票权,不是16%投票权。

你猜法院会怎么判?法院会支持王4的请求吗?

法院说: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即《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如经股东们一致同意的话,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在表决权上实现“同股不同权”,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甲公司《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任免监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表决时行使52%的表决权。

这条正是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的特别约定,且不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强制性规定,所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

在任免监事时,王1虽然持股34%但按公司章程规定有52%的表决权,其他3人各有16%的表决权,此项表决获得王1和王2同意共是68%的票数,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3票数,所以王4被成功罢名,监事换人了。

这是安徽某市法院在2019年8月作出的判决,想采用AB股的朋友可以点在看或转发哦,最好转到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转给更多人看到,帮助他们更准确的理解法律,在你想采用AB股拿公司章程去工商局备案时,也许更容易获得通过呢。

还发现一个贵州高院判决的案例,乙公司也采用同股不同权,但和甲公司的做法不一样,乙公司是按人数投票。

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一人一票,共有3个股东,所以持股93.33%的大股东只有1/3的投票权。

这些规定法院都是支持的,安徽和贵州都可以同股不同权了,你还担心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只有深圳科技企业才可以?

对于深圳注册的企业,是不是说非上市的科技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AB股呢?

文|股权道

有权威媒体报道说,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但深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

竹子看到这有点目瞪口呆,难道有人私自把《公司法》给改了吗?

一、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公司

“股权道”一直告诉大家,《公司法》 不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是将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如下图的公司法目录所示:

《公司法》对两种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公司法》第二、第三章(第23-75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第五章(第76-145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额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份计算,不是所有公司都按股份计算的。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都是这种,但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上市)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A股上市和新三板公司都是不能实行AB股的。

但是,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就是这么一句话,可以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实行AB股。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吧,因为现实经常变化,但法律又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既要考虑到解决现在的问题、又要考虑到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情况,并不能像写鸡汤文那么简单。

因为法律要兼顾长期稳定性和适用性,无法像鸡汤文那么直白,想准确理解法律也有难度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都是这种)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就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是按股权比例哦。

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规定,可以实行AB股或者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都是可以的,方法就是在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后面有法院支持同股不权的案例哦。

所以,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或AB股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实行AB股而已。

由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严格,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更宽松,自由设计空间更大。所以大部分非上市的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到准备上A股或上新三板前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公司法的理解

为什么有人说《公司法》规定只能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可能有以下原因:

(1)没有弄清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

(2)看不懂公司法第42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1个字的意思?

(3)没看过公司法,自己虚构法律?

为什么连权威媒体都如此报道?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解读写了如下内容,媒体可能是摘录的。

《条例》借鉴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99条规定:

在本市依照《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三、深圳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同股不同权比较

在深圳的条例出台之后,深圳注册的公司与其他地方注册的公司,在同股不同权方面有何不同?

3.1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42条规定,深圳以外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都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可实行AB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都是可以的。其实深圳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也全部都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但他们可以自己放弃。

而深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规定,只有科技企业才可以实行AB股,非科技企业不可以哦。

所以深圳以外地区的朋友有没觉得很幸福呢?你们不需要特区特别规定就可以实行AB股哦,如果不相信的话后面有法院判决案例哈。

3.2 对于上市公司

对于深圳以外的上市或新三板公司,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都规定了有条件实行AB股,所以符合条件的,上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都是可以实行AB股的,如果上主板或中小板则不能实行AB股。

对于深圳注册的上市公司,是否和其他地区企业一样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呢?如果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的话,设AB股的条件和其他地方公司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区别。

3.3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深圳注册的企业,是不是说非上市的科技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AB股呢?

对于这点,深圳以外的企业完全不用羡慕哦,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上A股或新三板的话,你的公司完全不需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用有限责任公司就好了,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实行AB股。

所以,非深圳地区企业要比深圳企业幸福一点哦,不需要是科技企业,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无条件设AB股。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还是不会相信“股权道”所写的吧,毕竟大部分人可能更相信所谓的权威嘛,所以我们查了法院判决的案例,幸好还真查到两个同股不同权的法院判决案例,法院告诉你,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可以同股不同权的。

四、两个经法院判决的同股不同权案例

甲公司在10多年前已设置同股不同权规则了

安徽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8月成立,股东是王兄弟四人,大股东王1持股34%,另外三兄弟各持股22%。

由大股东王1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王4担任监事。

甲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做出同股不同权规定了,他们的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任免执行董事、监事、公司分红方案、一千万元以上投资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表决时行使百分之五十二(52%)的表决权。

2019年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四兄弟分成两派,大股东王1和王2一派共持股56%,另两兄弟一派共持股44%。

其中一项决议为撤掉王4的监事职务,换另一个人担任监事。

王1和王2同意,两人共持股56%,股东决议写获得68%的票数通过。

计算方式为王1有52%的投票权,另三个的投票权各为16%【(100%-52%)÷3】。

但王4不同意被罢免去法院打官司,王4说自己持股22%,有22%的投票权,不是16%投票权。

你猜法院会怎么判?法院会支持王4的请求吗?

法院说: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即《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如经股东们一致同意的话,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在表决权上实现“同股不同权”,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甲公司《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任免监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表决时行使52%的表决权。

这条正是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的特别约定,且不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强制性规定,所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

在任免监事时,王1虽然持股34%但按公司章程规定有52%的表决权,其他3人各有16%的表决权,此项表决获得王1和王2同意共是68%的票数,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3票数,所以王4被成功罢名,监事换人了。

这是安徽某市法院在2019年8月作出的判决,想采用AB股的朋友可以点在看或转发哦,最好转到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转给更多人看到,帮助他们更准确的理解法律,在你想采用AB股拿公司章程去工商局备案时,也许更容易获得通过呢。

还发现一个贵州高院判决的案例,乙公司也采用同股不同权,但和甲公司的做法不一样,乙公司是按人数投票。

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一人一票,共有3个股东,所以持股93.33%的大股东只有1/3的投票权。

这些规定法院都是支持的,安徽和贵州都可以同股不同权了,你还担心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