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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对外开放力度再加码!央行等三部门共同发文提升外资准入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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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对外开放力度再加码!央行等三部门共同发文提升外资准入便利性

未来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机构是市场活动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思路,夯实各方责任义务,便利相关操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通路更加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2019年,外汇局取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并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便利度。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与上海清算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末,境外机构共持有人民币债券21876亿元。另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2019年,境外机构投资者共达成现券交易5.3万亿元,交易量同比增长66%。

“此次(《公告》)是在进一步提升外资进入债券市场的便利度,以及树立新的管理规范”。有国内某中型券商分析师向界面新闻表示。

具体而言,《公告》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了定义,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合称为商业类机构)。

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管层表示,未来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机构是市场活动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思路,夯实各方责任义务,便利相关操作。

监管层还表示,未来将简化现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

另外,此次《公告》的发布也旨在按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一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原则,统一准入标准,优化入市流程,鼓励境外机构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

需特别指出的是,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也将在此次《公告》发布后得以统一,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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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对外开放力度再加码!央行等三部门共同发文提升外资准入便利性

未来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机构是市场活动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思路,夯实各方责任义务,便利相关操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通路更加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2019年,外汇局取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并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便利度。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与上海清算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末,境外机构共持有人民币债券21876亿元。另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2019年,境外机构投资者共达成现券交易5.3万亿元,交易量同比增长66%。

“此次(《公告》)是在进一步提升外资进入债券市场的便利度,以及树立新的管理规范”。有国内某中型券商分析师向界面新闻表示。

具体而言,《公告》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了定义,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合称为商业类机构)。

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管层表示,未来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机构是市场活动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思路,夯实各方责任义务,便利相关操作。

监管层还表示,未来将简化现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

另外,此次《公告》的发布也旨在按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一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原则,统一准入标准,优化入市流程,鼓励境外机构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

需特别指出的是,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也将在此次《公告》发布后得以统一,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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