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眼 一涵
化妆品宣称如同载舟之水,精彩的化妆品宣称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但不当的宣称也是药监局备案与抽检的打击重点。因此,化妆品功效宣称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
昨日(9月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安全技术评价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要求在9月17日前提交反馈。
总体来看,对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同功效宣称的评价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以配合行业“最高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落地。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中规定,包括防晒、防脱发、美白、祛斑等在内的6大功效宣称均需提供人体测试。多位接受青眼采访的行业人士普遍称,这一意见稿执行起来“有难度”。
仅评价美白的产品不得宣称祛斑
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对于化妆品宣称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如今年6月29日颁布的新条例中,就明确规定,要求企业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时需讲究“真凭实据”。
根据新条例第22条显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从昨日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亦可看出对于“新条例”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意见稿称,“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可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等研究结果,结合文献资料对产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发布的评价原则,除了防晒宣称需要进行人体试验外,美白、祛斑、修护、祛痘、无泪配方等宣称也均需要提供人体试验。评价原则还规定,对于仅评价美白功效的产品,不得宣称“祛斑”;仅评价去黑头功效的产品,不得宣称“祛痘”;对于宣称修护的产品,如产品使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
除上述6种宣称外,其他大多数宣称则可在人体试验、消费者测试、实验室试验中,任选一种方式进行评定即可。此外,保湿、滋润、护发功效宣称的评定,除可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提供文献资料。
截自《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规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责任主体为化妆品的注册人或备案人,其可自行或委托评价机构承担功效宣称的评价工作。而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和新功效的宣称,则应委托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评价和方法验证。
有严管也有豁免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功效宣称评价的报告中应包括注册人或备案人信息、评价机构信息、产品信息(含配方信息)、评价依据、结果和结论等主要信息。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摘要内容,则应当至少包括功效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及评价机构等信息,并且需要简述每一项功效宣称及其评价方法之间的关联性。
另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符合祛斑美白功效交叉参照指导原则要求的企业,其祛斑美白化妆品可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人体试验,其他产品的祛斑美白功效宣称可通过交叉参照进行评价。而未开展人体试验的产品,则不得宣称“已经过功效验证”。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还豁免了一部分产品宣称的功效评价。即能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毛发造型、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为物理作用的,如物理遮盖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拔除方式去黑头,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而对于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则要求企业根据功效宣称情况,选择相适应的方法开展评价,并依照注册管理要求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其中,新功效能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或通过物理作用发生效果并在标签中明示的,也可豁免提交功效评价资料。
“科学但不切实际”?
据了解,上述意见稿发布后,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难以执行”是大多数受访者的共同感受。
行业内一位资深的法规工程师表示,从理论上讲,意见稿很符合科学,但是要全行业落实则较难。他认为,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评价指导原则需要结合我国当下化妆品产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这份意见稿如果正式实施了,那么或将有80%的企业无法自主完成,并有可能直接淘汰掉20%的企业;而这80%的企业中,有50%的企业还需要依赖第三方检测机构才能完成。”上述人士称,届时则将有可能出现行业普遍性无法遵守法规的现象,最终也会损坏法规的尊严。
对此,业内另一不愿具名的工程师也表示赞同。他称,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下行阶段,不适合“猛推”法规,应该充分结合产业现状和法规的可实施性,掌握好力度和节奏。“可能对某一企业提出这样的要求不难,但是要全行业一起做到,就很难了。或许,在未来5-10年后,再实施这样的评定标准会更切实际一些。”
甚至有业内人士在看了意见稿后,直接表示,“无词可用、无效可宣”“这简直是史上最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定标准了”。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意见稿中发布的评定标准,“消费者测试”这一方法将被大量使用。“因为这个方法最易作假,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也失去了功效宣称评定的意义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