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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未支持念斌千万赔偿申请 姐姐念建兰称还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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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未支持念斌千万赔偿申请 姐姐念建兰称还要申诉

12月30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对念斌案中念斌申请福州市中院的国家赔偿做出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在今年2月份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图片来源:网络

12月30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对念斌案中念斌申请福州市中院的国家赔偿做出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在今年2月份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这一消息显然不是念斌的代理人、姐姐念建兰所希望的。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念斌经历四次被判死刑,终于在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递交的赔偿申请共为1530.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为1000万元,还包括医疗赔偿,伤残赔偿,申冤费用等等上百万。

而之后,福州中院共决定支付119.5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为64.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5万元。对于念斌提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等等其他事项均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做出赔偿决定后,念斌不服,再次委托代理律师向福建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念建兰对界面新闻记者说,直到现在,对于福州中院做出的119.5万余元赔偿,他们一直没有去领。

念斌释放回来后,一直是生病的状态,所有的事还是由念建兰在代理。念建兰说,他们长期处于贫困,还欠了上百万的外债,念斌还需要去做手术,那是很大的一笔费用。

一年多来,念建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习惯性地讲述弟弟所遭遇的痛苦。比如,在看守所的6年中长期戴着手铐脚镣,那种工字型手铐很重,因为长年活动受限,导致念斌只能弓身弯腰,出狱后到现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念建兰出示的念斌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专业论证书等资料显示,念斌被诊断为患有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等11项疾病。他还被诊断为左下肢肌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而鉴定显示这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使用工字型手铐、脚镣进行羁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念建兰说他们拿着伤残鉴定报告递交福州市中院,这件事本来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但福州中院也不举证,回避这个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等情形,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还规定了上述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而念斌申请的那10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争议焦点,根据最高法在2014年7月底出台的意见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念建兰自己也说,她知道这10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拿不到,但她觉得,“念斌的案例能推动这件事情的改善。”

在2015年的最后一天,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提到“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等等事项的赔偿解释。并且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兴原来是念斌向福州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的代理律师,他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在医疗和伤残方面,该解释确实明确了应该赔偿的原则,并且强调了赔偿义务机关要对不赔偿承担举证责任。而念斌的国家赔偿确实是在这两个方面都是拒赔的,如果适用新的解释,在这两个问题上确实可能会有突破。”

但念斌的赔偿决定已经做出,如果能再次申诉立案,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王兴说,新的司法解释也给了另一个思路,那就是看守所的责任问题,因为它履行职责长期关押戴铐导致身体伤害,它的主管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下一步,念斌可以考虑申请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念建兰对界面新闻记者说,接下来她还会找律师去针对伤残、医疗这一块去进行申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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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未支持念斌千万赔偿申请 姐姐念建兰称还要申诉

12月30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对念斌案中念斌申请福州市中院的国家赔偿做出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在今年2月份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图片来源:网络

12月30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对念斌案中念斌申请福州市中院的国家赔偿做出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在今年2月份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这一消息显然不是念斌的代理人、姐姐念建兰所希望的。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念斌经历四次被判死刑,终于在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递交的赔偿申请共为1530.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为1000万元,还包括医疗赔偿,伤残赔偿,申冤费用等等上百万。

而之后,福州中院共决定支付119.5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为64.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5万元。对于念斌提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等等其他事项均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做出赔偿决定后,念斌不服,再次委托代理律师向福建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念建兰对界面新闻记者说,直到现在,对于福州中院做出的119.5万余元赔偿,他们一直没有去领。

念斌释放回来后,一直是生病的状态,所有的事还是由念建兰在代理。念建兰说,他们长期处于贫困,还欠了上百万的外债,念斌还需要去做手术,那是很大的一笔费用。

一年多来,念建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习惯性地讲述弟弟所遭遇的痛苦。比如,在看守所的6年中长期戴着手铐脚镣,那种工字型手铐很重,因为长年活动受限,导致念斌只能弓身弯腰,出狱后到现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念建兰出示的念斌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专业论证书等资料显示,念斌被诊断为患有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等11项疾病。他还被诊断为左下肢肌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而鉴定显示这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使用工字型手铐、脚镣进行羁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念建兰说他们拿着伤残鉴定报告递交福州市中院,这件事本来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但福州中院也不举证,回避这个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等情形,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还规定了上述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而念斌申请的那10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争议焦点,根据最高法在2014年7月底出台的意见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念建兰自己也说,她知道这10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拿不到,但她觉得,“念斌的案例能推动这件事情的改善。”

在2015年的最后一天,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提到“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等等事项的赔偿解释。并且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兴原来是念斌向福州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的代理律师,他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在医疗和伤残方面,该解释确实明确了应该赔偿的原则,并且强调了赔偿义务机关要对不赔偿承担举证责任。而念斌的国家赔偿确实是在这两个方面都是拒赔的,如果适用新的解释,在这两个问题上确实可能会有突破。”

但念斌的赔偿决定已经做出,如果能再次申诉立案,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王兴说,新的司法解释也给了另一个思路,那就是看守所的责任问题,因为它履行职责长期关押戴铐导致身体伤害,它的主管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下一步,念斌可以考虑申请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念建兰对界面新闻记者说,接下来她还会找律师去针对伤残、医疗这一块去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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