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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重磅发布!这五类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控公司受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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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重磅发布!这五类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控公司受影响最大

“所谓的金控牌照,包括一些地方金控公司,还有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民营金控公司,未来可能都要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体系范围之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邹璐徽

历时两年之久的金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迎来实质性进展。

9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为《准入决定》的监管细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两份文件都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2018年央行表示发起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调查,并对5家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模拟监管试点以来,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规范的最新进展。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准入决定》与《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经批准的则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此外,《准入决定》还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

  1.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都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此外,《金控办法》还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根据《金控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如存在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等情形的,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将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此次相关管理办法的施行落地,将影响到哪些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呢?或许可在央行于2018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找到答案。该文件就曾提及及此次的监管背景以及我国金融控股机构的发展现状。

根据该文件,我国目前存在两大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

这类公司包括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也涵盖了5种形态。

其一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其二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其三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其四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其五是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 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 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而在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强调,像银行的金控公司,类似中国平安等保险金控公司,原先都在监管体系之内,而原来没有被纳入到监管体系之内的,所谓的金控牌照,包括一些地方金控公司,还有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民营金控公司,未来可能都要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体系范围之内。

据悉,今年9月,蚂蚁集团在上市科创板回应第二轮监管问询函时曾透露,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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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重磅发布!这五类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控公司受影响最大

“所谓的金控牌照,包括一些地方金控公司,还有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民营金控公司,未来可能都要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体系范围之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邹璐徽

历时两年之久的金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迎来实质性进展。

9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为《准入决定》的监管细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两份文件都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2018年央行表示发起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调查,并对5家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模拟监管试点以来,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规范的最新进展。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准入决定》与《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经批准的则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此外,《准入决定》还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

  1.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都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此外,《金控办法》还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根据《金控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如存在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等情形的,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将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此次相关管理办法的施行落地,将影响到哪些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呢?或许可在央行于2018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找到答案。该文件就曾提及及此次的监管背景以及我国金融控股机构的发展现状。

根据该文件,我国目前存在两大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

这类公司包括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也涵盖了5种形态。

其一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其二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其三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其四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其五是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 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 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而在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强调,像银行的金控公司,类似中国平安等保险金控公司,原先都在监管体系之内,而原来没有被纳入到监管体系之内的,所谓的金控牌照,包括一些地方金控公司,还有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民营金控公司,未来可能都要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体系范围之内。

据悉,今年9月,蚂蚁集团在上市科创板回应第二轮监管问询函时曾透露,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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