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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详解金控监管新规:将为存量企业设置过渡期,“明天系”接管工作正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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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详解金控监管新规:将为存量企业设置过渡期,“明天系”接管工作正有序推进

《金控办法》的实施不会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而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图片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记者 | 邹璐徽

“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从目前的情况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山西的风险个案,山西省政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有序处置之中,整体风险可控。”

9月14日,在围绕昨日发布的金控监管新规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称。

此次国务院例行发布会上,除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之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和司法部立法局二局局长刘长春均有出席,并对于金控监管新规的出台背景、监管重点、监管思路和未来计划均做了进一步介绍与解读。

新规自2017年起酝酿,旨在填补监管空白

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就已经开始酝酿建设这样一套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有三个方面: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存在着监管空白。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像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

第三,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融业应坚持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

针对《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否会改变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的提问,潘功胜强调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会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而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潘功胜表示,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在后续提及到金控监管思路与重点之际,潘功胜也指出,将继续实施金融业的总体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具体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

《准入决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

就《准入文件》明确的具体内容,人民银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指出:一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二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三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

根据《决定》内容,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经人民银行批准。

“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了监管范围。”刘长春对此划重点称。

与此同时,《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而言,刘长春表示《决定》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为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昨天国务院这个《准入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

对于未来的监管工作计划,潘功胜回应称,后面的工作主要有五项: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完善制度框架;开展准入管理;稳妥有序地过渡;要持续日常的监管。

他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是仅仅靠这两个东西,它还是一个比较框架层面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等还需进一步完善。

“现在已经有一部分是存量企业,已经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它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

潘功胜指出,将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参考了美国、日本等等以前开始做这件事情上的一些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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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办法》的实施不会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而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图片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记者 | 邹璐徽

“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从目前的情况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山西的风险个案,山西省政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有序处置之中,整体风险可控。”

9月14日,在围绕昨日发布的金控监管新规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称。

此次国务院例行发布会上,除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之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和司法部立法局二局局长刘长春均有出席,并对于金控监管新规的出台背景、监管重点、监管思路和未来计划均做了进一步介绍与解读。

新规自2017年起酝酿,旨在填补监管空白

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就已经开始酝酿建设这样一套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有三个方面: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存在着监管空白。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像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

第三,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融业应坚持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

针对《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否会改变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的提问,潘功胜强调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会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而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潘功胜表示,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在后续提及到金控监管思路与重点之际,潘功胜也指出,将继续实施金融业的总体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具体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

《准入决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

就《准入文件》明确的具体内容,人民银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指出:一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二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三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

根据《决定》内容,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经人民银行批准。

“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了监管范围。”刘长春对此划重点称。

与此同时,《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而言,刘长春表示《决定》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为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昨天国务院这个《准入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

对于未来的监管工作计划,潘功胜回应称,后面的工作主要有五项: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完善制度框架;开展准入管理;稳妥有序地过渡;要持续日常的监管。

他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是仅仅靠这两个东西,它还是一个比较框架层面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等还需进一步完善。

“现在已经有一部分是存量企业,已经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它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

潘功胜指出,将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参考了美国、日本等等以前开始做这件事情上的一些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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