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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原副总经理贪污受贿超1600万,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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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原副总经理贪污受贿超1600万,获刑12年

2018年7月23日,时任沈阳铁路局副总经理的王迁,被辽宁省公安厅逮捕。

记者 | 唐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沈阳铁路局)原副总经理王迁,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涉案金额1653.66万。

2018年4月25日,王迁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7月23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辽宁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案发时,王迁系沈阳铁路局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涉案金额中,600余万与贪污有关,1000余万与受贿有关。该案二审于2020年7月30日宣判,8月29日公开。

关于贪污罪,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08年,王迁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苏家屯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业务列支材料款、截留维修费等方式,骗取、侵吞公款,总计608.89万元。

其中,在大连机务段工作期间,王迁多次指使时任大连机务段财务室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材料室主任等人,虚列材料款、维修费等,通过供货商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将结余的成本套出形成账外资金,金额达288万元。

另外,在担任大连机务段段长期间,王迁想要在大连购买房产,便谎称零小工程需要用钱,安排下属虚列材料款,通过供货商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拿到了211.89万元投入房产。

同时,王迁还侵吞大连机务段维修收入39万余元,并通过向海鲜供应商多付款的方式,非法占有苏家屯账外资金70万元。

关于受贿罪,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8年,王迁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宇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铁路机车配件产品的试验、销售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总计折合1044.77万元。

王迁收受的贿赂款中,包括来自宇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00万,鑫铁丰公司的295万,三门峡宏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的50万,诚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10万,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152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价值44.38万元),个体经营者于某为其装修住房及所送部分家具(折合93.39万)。

法院认为,王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非法占有公款,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王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因王迁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法院故对其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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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原副总经理贪污受贿超1600万,获刑12年

2018年7月23日,时任沈阳铁路局副总经理的王迁,被辽宁省公安厅逮捕。

记者 | 唐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沈阳铁路局)原副总经理王迁,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涉案金额1653.66万。

2018年4月25日,王迁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7月23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辽宁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案发时,王迁系沈阳铁路局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涉案金额中,600余万与贪污有关,1000余万与受贿有关。该案二审于2020年7月30日宣判,8月29日公开。

关于贪污罪,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08年,王迁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苏家屯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业务列支材料款、截留维修费等方式,骗取、侵吞公款,总计608.89万元。

其中,在大连机务段工作期间,王迁多次指使时任大连机务段财务室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材料室主任等人,虚列材料款、维修费等,通过供货商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将结余的成本套出形成账外资金,金额达288万元。

另外,在担任大连机务段段长期间,王迁想要在大连购买房产,便谎称零小工程需要用钱,安排下属虚列材料款,通过供货商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拿到了211.89万元投入房产。

同时,王迁还侵吞大连机务段维修收入39万余元,并通过向海鲜供应商多付款的方式,非法占有苏家屯账外资金70万元。

关于受贿罪,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8年,王迁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宇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铁路机车配件产品的试验、销售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总计折合1044.77万元。

王迁收受的贿赂款中,包括来自宇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00万,鑫铁丰公司的295万,三门峡宏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的50万,诚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10万,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152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价值44.38万元),个体经营者于某为其装修住房及所送部分家具(折合93.39万)。

法院认为,王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非法占有公款,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王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因王迁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法院故对其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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