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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丨怎样才能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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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丨怎样才能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

“通过公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1.9万元人民币,综合所得大于21.3万元人民币的专项人群可享受个税优惠。”

文丨马丽娜

近年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如火如荼,一轮轮利好政策更是接踵而至。除放宽人才落户限制极速网上办理、来琼住房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更是极大程度地助力入琼人才稳根固根,迅速发展。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保留个人即可)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税减免各项细则做出明确。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内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适用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且无居留时间限制。其中,符合高端人才的条件,一是海南各级人才部门进行认定,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收入超过30万的高端人才(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即可享受个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人才其综合所得包含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该政策的落地对符合海南建设需求的人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我国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税率为45%。”据海南师范大学税收系副教授曹胜新介绍,这条优惠政策将提升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人才的收入水平,从而吸引更多人才来琼发展。

据曹胜新介绍,通过公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1.9万元人民币,综合所得大于21.3万元人民币的专项人群可享受个税优惠。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优惠力度足够大,对享受其政策的人群同样也具有一定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该政策需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不过,这条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不做要求。《办法》明确,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届时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将会退回本人。

以海南自贸港某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杨女士为例,若其2020年领取工资、奖金共计120万元,每月扣缴社保公积金合计5000元,年度减除费用为6万元,无专项附加扣除,以公式计算后杨女士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8万元,应纳税额为30.41万元,实际税负为28.16%。按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后,杨女士实际应纳税额为16.2万元,免征税额为14.21万元。

与其他经济开放地区对比,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分别实行最高税率17%和22%,适用于所有人;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最高税率15%,仅适用于境外人才。不难看出,本次海南推出的个税优惠政策不论是在税率方面或适用范围都具有极大程度的开放性。

“不可排除,为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部分总部企业会在海南注册‘空壳’子公司,使总部工作的人员再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将本该由总部发放的工资、奖金转移至子公司发放。”曹胜新认为,利好政策的出台,是希望吸引踏踏实实真心实意的建设性人才入琼,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添砖加瓦。把控好标准,甄选出实质性为建设海南,真正的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为海南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人才,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人才十分重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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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丨怎样才能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

“通过公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1.9万元人民币,综合所得大于21.3万元人民币的专项人群可享受个税优惠。”

文丨马丽娜

近年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如火如荼,一轮轮利好政策更是接踵而至。除放宽人才落户限制极速网上办理、来琼住房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更是极大程度地助力入琼人才稳根固根,迅速发展。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保留个人即可)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税减免各项细则做出明确。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内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适用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且无居留时间限制。其中,符合高端人才的条件,一是海南各级人才部门进行认定,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收入超过30万的高端人才(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即可享受个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人才其综合所得包含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该政策的落地对符合海南建设需求的人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我国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税率为45%。”据海南师范大学税收系副教授曹胜新介绍,这条优惠政策将提升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人才的收入水平,从而吸引更多人才来琼发展。

据曹胜新介绍,通过公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1.9万元人民币,综合所得大于21.3万元人民币的专项人群可享受个税优惠。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优惠力度足够大,对享受其政策的人群同样也具有一定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该政策需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不过,这条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不做要求。《办法》明确,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届时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将会退回本人。

以海南自贸港某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杨女士为例,若其2020年领取工资、奖金共计120万元,每月扣缴社保公积金合计5000元,年度减除费用为6万元,无专项附加扣除,以公式计算后杨女士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8万元,应纳税额为30.41万元,实际税负为28.16%。按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后,杨女士实际应纳税额为16.2万元,免征税额为14.21万元。

与其他经济开放地区对比,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分别实行最高税率17%和22%,适用于所有人;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最高税率15%,仅适用于境外人才。不难看出,本次海南推出的个税优惠政策不论是在税率方面或适用范围都具有极大程度的开放性。

“不可排除,为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部分总部企业会在海南注册‘空壳’子公司,使总部工作的人员再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将本该由总部发放的工资、奖金转移至子公司发放。”曹胜新认为,利好政策的出台,是希望吸引踏踏实实真心实意的建设性人才入琼,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添砖加瓦。把控好标准,甄选出实质性为建设海南,真正的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为海南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人才,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人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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