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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紧急出台减持新规 大股东三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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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紧急出台减持新规 大股东三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1%

证监会《18号文》到期以后,为避免大股东集中抛售造成市场剧烈异常波动,证监会出台了最新的减持规定,并将于1月9日起实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六个月前,证监会在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时发布了公告〔2015〕18号(下称《18号文》),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下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目前,《18号文》已到期。

今日,证监会宣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证监会肯定了《18号文》曾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目前,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制定了新的《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减持新规》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另外,规定“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总数”就不会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大幅影响,大股东可以寻求场外市场等来满足流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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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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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8号文》到期以后,为避免大股东集中抛售造成市场剧烈异常波动,证监会出台了最新的减持规定,并将于1月9日起实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六个月前,证监会在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时发布了公告〔2015〕18号(下称《18号文》),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下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目前,《18号文》已到期。

今日,证监会宣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证监会肯定了《18号文》曾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目前,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制定了新的《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减持新规》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另外,规定“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总数”就不会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大幅影响,大股东可以寻求场外市场等来满足流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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