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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9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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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9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加强租赁市场管理,成都再出大招。

文 | 每日经济新闻 陈利

继9月11日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后,成都再次出台新规,进一步加强租赁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月18日,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网签备案管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畅通纠纷调处渠道”“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等六方面,对成都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详细举措。

转租10套以上房源,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严格注册登记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各区(市)县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4个条件,包括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发布房源信息,须展示房源核验码

《通知》提出,要规范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规定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对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在“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在“加强网签备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强化租赁登记备案,提高网签备案效率等。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还提出,规范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通知》提出,首先要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在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方面,《通知》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监管。具体包括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住所等工商注册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外,根据《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职能加强监管。包括,完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房源发布主体和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列入机构黑名单等措施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成都9部门联手再出租赁新规,发布房源信息须展示核验码

最新更新时间:09/22 11:51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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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9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加强租赁市场管理,成都再出大招。

文 | 每日经济新闻 陈利

继9月11日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后,成都再次出台新规,进一步加强租赁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月18日,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网签备案管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畅通纠纷调处渠道”“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等六方面,对成都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详细举措。

转租10套以上房源,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严格注册登记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各区(市)县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4个条件,包括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发布房源信息,须展示房源核验码

《通知》提出,要规范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规定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对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在“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在“加强网签备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强化租赁登记备案,提高网签备案效率等。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还提出,规范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通知》提出,首先要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在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方面,《通知》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监管。具体包括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住所等工商注册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外,根据《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职能加强监管。包括,完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房源发布主体和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列入机构黑名单等措施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成都9部门联手再出租赁新规,发布房源信息须展示核验码

最新更新时间:09/22 11:51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