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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公益诉讼试点进展:发现案件线索501件起诉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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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公益诉讼试点进展:发现案件线索501件起诉5件

最高检通报,截至2015年12月底,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更加有效指导地方监察部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是,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诉前程序: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不过,《实施办法》也明确,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是: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检审查批准。

《实施办法》是在在2015年7月份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期限为两年。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1月6日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通报会上称,截至2015年12月底,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在这501件中,以诉讼类型划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件;以案件范围划分,环境资源领域313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1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5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件。

目前,对于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情形,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试点工作实施半年以来,取得一些成绩也有一些问题,一是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经验,二是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完善。“比如在公益诉讼中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有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确定损失就需要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的费用由谁来承担、怎么承担,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他说。

“试点结束后,对经过实践检验、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最高检将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肖玮说。

附录: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吉林省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江苏省常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安徽省繁昌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建省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湖北省黄梅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云南省马龙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内蒙古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江苏省沛县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云南省安宁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广东省环境基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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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公益诉讼试点进展:发现案件线索501件起诉5件

最高检通报,截至2015年12月底,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更加有效指导地方监察部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是,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诉前程序: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不过,《实施办法》也明确,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是: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检审查批准。

《实施办法》是在在2015年7月份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期限为两年。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1月6日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通报会上称,截至2015年12月底,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在这501件中,以诉讼类型划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件;以案件范围划分,环境资源领域313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1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5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件。

目前,对于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情形,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试点工作实施半年以来,取得一些成绩也有一些问题,一是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经验,二是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完善。“比如在公益诉讼中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有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确定损失就需要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的费用由谁来承担、怎么承担,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他说。

“试点结束后,对经过实践检验、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最高检将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肖玮说。

附录: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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