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公职人员超生不再“一律开除”

据广西人大网消息,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修改决定将原条例关于对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决定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据了解,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多地计生条例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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