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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edia】都有谁,状告过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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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edia】都有谁,状告过证监会?

今日下午,职业股民徐财源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目前,还不明确法院是否受理。经统计,从证监会成立到现在,共有起诉9次。但,仅一次有胜诉记录。

从证监会成立到现在,被起诉10次,仅一次败诉。

今日下午,职业股民徐财源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目前,还不明确法院是否受理。趁此机会,按时间顺序梳理一下多少人状告过证监会。

经统计,从证监会成立到现在,共有起诉9次。但,仅一次有胜诉记录。

来,具体看一下各个案子

1、顾雏军案

2015年12月7日,原科龙电器董事长、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表示他已经正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公开科龙案文件。

背景:2005年9月,顾雏军被捕,2008年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称,当年的科龙案有黑幕,案件关键证据银行保函系伪造,证监部门以这份伪造保函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顾雏军的代理律师迟夙生表示,此番起诉证监会、要求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就包括这个银行保函。此前已向证监会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被证监会拒绝。

河马:小编表示,格林柯尔当年也是威震江湖,无人不晓啊。

结果:未决。

2、“区别对待”案

2015年8月27日,风神股份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王锋起诉证监会、证监局正式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背景:2015年3月,风神股份收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由于多项财务数据虚报,风神股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董事长王锋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媒体报道:风神股份不服上述处罚,遂起诉证监会。但是,起诉并不是对自身虚构利润的辩解,而是对监管部门的差异对待不满。

结果:该起案件还未开庭审理,但原告对结构并不乐观。

河马: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公司,几乎是靠脸皮活着。

3、“光大乌龙指”案

2014年,杨剑波不服相关处罚,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相关处罚。

背景:2013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杨剑波等4名高管也分别受到警告、罚款60万元及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等处罚

杨剑波称,错单后对冲,是对交易对市场的负责。

结果:一审、二审杨剑波均败诉,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4、谢百三案

2014年1月28日,复旦大学教授、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到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填写并提交诉讼书,起诉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极不公平等问题。

结果:北京第一中院拒绝受理谢百三的诉讼请求。

河马:谢百三这个人,为了出名也是够拼的

5、起诉不作为案

2013年,股民管某投资银行股票亏损约10万元,怀疑银行披露的会计报告有假,他申请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查实并处罚。证监局回复银行没问题后,管某起诉证监局行政不作为。

结果:2014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管某的诉求。

6、“董事责任”案

2008年12月3日,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业因不服证监会对其三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背景:此前,因深信泰丰在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丁力业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受到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丁力业以自己“不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披露事项完全不知情为由,诉请撤销行政处罚。

结果:法院判决指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最终败诉。

河马:董事,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责任。

7、“适用法律不当”案

2007年,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公司原副董事长黄勇以证监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背景:2007年,因未及时披露涉及10亿余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事项,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公司原副董事长黄勇被证监会罚款20万元。
但是,黄勇表示,原《证券法》规定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而不包括上市公司,只是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才把上市公司包括进去。因此,身为副董事长的黄勇,不应该成为证监会的处罚对象。

结果:案件当庭宣判,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应依法维持。

8、“花瓶董事”案

2001年,“花瓶董事”陆家豪起诉证监会,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背景: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百文”)被称为世界上最烂的垃圾股。2001年,依据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件,证监会对郑百文公司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共计470万元。2002年11月,郑百文案主要责任人李福乾、卢一德和都群福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包括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的陆家豪在内,数名董事对郑百文虚假陈述等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10万元。陆家豪不服,称“郑百文的领导层对我是有承诺的,就是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此案也引发了董事责任的大讨论。陆家豪由于“四不”(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对公司业务不知情),被称为“花瓶董事”。

结果:法院驳回了陆家豪的起诉,理由为陆家豪起诉证监会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9、唯一胜诉案,海南凯立

2000年12月19日,被称为“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的“凯立案”,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南凯立胜诉。此案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是证监会成立以来第一次被起诉,也是截至目前,唯一一次原告胜诉的案例。

背景:1994年3月,凯立公司开始筹建。

1995年,凯立公司与海南省政府签订总长度为172公里的海南中部高速公路的建设合同,并开始进行航测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1996年,凯立公司进行了高速公路分段设计,并与施工方签订了高速公路第一期海口至永发段施工合同。

1997年2月,第一期高速公路工程正式开工。据廖斌介绍,一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于1999年1月停工至今。

1996年10月14日,海南凯立向国家民委报送申请发行A股的报告。之所以选择国家民委,海南凯立的考虑是:海南中部是民族地区,海南凯立的基本目标就是修建海南中线高等级公路,占国家民委的上市指标,似乎天经地义。

1997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厅、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个单位先后发文,向国家民委推荐,并请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海南凯立公司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7年4月2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致函中国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996年计划内A股股票发行上市企业”。

1998年6月29日,凯立公司经海南省证管办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199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派人到海南凯立公司进行核查。

1999年6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再次派人到海南凯立公司进行核查,查阅了相关材料和文件。

1999年9月,凯立公司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的《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称,“调查证实,凯立公司将不属于自己的收入作为收益,造成97%收益不真实,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

2000年2月21日,凯立公司第一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证监会。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6月10日凯立公司收到《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

2000年7月17日,凯立公司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中国证监会。

结果: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A股发行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起两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行政行为。2001年1月,中国证监会提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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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职业股民徐财源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目前,还不明确法院是否受理。经统计,从证监会成立到现在,共有起诉9次。但,仅一次有胜诉记录。

从证监会成立到现在,被起诉10次,仅一次败诉。

今日下午,职业股民徐财源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目前,还不明确法院是否受理。趁此机会,按时间顺序梳理一下多少人状告过证监会。

经统计,从证监会成立到现在,共有起诉9次。但,仅一次有胜诉记录。

来,具体看一下各个案子

1、顾雏军案

2015年12月7日,原科龙电器董事长、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表示他已经正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公开科龙案文件。

背景:2005年9月,顾雏军被捕,2008年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称,当年的科龙案有黑幕,案件关键证据银行保函系伪造,证监部门以这份伪造保函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顾雏军的代理律师迟夙生表示,此番起诉证监会、要求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就包括这个银行保函。此前已向证监会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被证监会拒绝。

河马:小编表示,格林柯尔当年也是威震江湖,无人不晓啊。

结果:未决。

2、“区别对待”案

2015年8月27日,风神股份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王锋起诉证监会、证监局正式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背景:2015年3月,风神股份收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由于多项财务数据虚报,风神股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董事长王锋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媒体报道:风神股份不服上述处罚,遂起诉证监会。但是,起诉并不是对自身虚构利润的辩解,而是对监管部门的差异对待不满。

结果:该起案件还未开庭审理,但原告对结构并不乐观。

河马: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公司,几乎是靠脸皮活着。

3、“光大乌龙指”案

2014年,杨剑波不服相关处罚,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相关处罚。

背景:2013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杨剑波等4名高管也分别受到警告、罚款60万元及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等处罚

杨剑波称,错单后对冲,是对交易对市场的负责。

结果:一审、二审杨剑波均败诉,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4、谢百三案

2014年1月28日,复旦大学教授、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到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填写并提交诉讼书,起诉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极不公平等问题。

结果:北京第一中院拒绝受理谢百三的诉讼请求。

河马:谢百三这个人,为了出名也是够拼的

5、起诉不作为案

2013年,股民管某投资银行股票亏损约10万元,怀疑银行披露的会计报告有假,他申请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查实并处罚。证监局回复银行没问题后,管某起诉证监局行政不作为。

结果:2014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管某的诉求。

6、“董事责任”案

2008年12月3日,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业因不服证监会对其三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背景:此前,因深信泰丰在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丁力业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受到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丁力业以自己“不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披露事项完全不知情为由,诉请撤销行政处罚。

结果:法院判决指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最终败诉。

河马:董事,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责任。

7、“适用法律不当”案

2007年,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公司原副董事长黄勇以证监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背景:2007年,因未及时披露涉及10亿余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事项,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公司原副董事长黄勇被证监会罚款20万元。
但是,黄勇表示,原《证券法》规定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而不包括上市公司,只是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才把上市公司包括进去。因此,身为副董事长的黄勇,不应该成为证监会的处罚对象。

结果:案件当庭宣判,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应依法维持。

8、“花瓶董事”案

2001年,“花瓶董事”陆家豪起诉证监会,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背景: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百文”)被称为世界上最烂的垃圾股。2001年,依据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件,证监会对郑百文公司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共计470万元。2002年11月,郑百文案主要责任人李福乾、卢一德和都群福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包括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的陆家豪在内,数名董事对郑百文虚假陈述等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10万元。陆家豪不服,称“郑百文的领导层对我是有承诺的,就是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此案也引发了董事责任的大讨论。陆家豪由于“四不”(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对公司业务不知情),被称为“花瓶董事”。

结果:法院驳回了陆家豪的起诉,理由为陆家豪起诉证监会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9、唯一胜诉案,海南凯立

2000年12月19日,被称为“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的“凯立案”,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南凯立胜诉。此案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是证监会成立以来第一次被起诉,也是截至目前,唯一一次原告胜诉的案例。

背景:1994年3月,凯立公司开始筹建。

1995年,凯立公司与海南省政府签订总长度为172公里的海南中部高速公路的建设合同,并开始进行航测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1996年,凯立公司进行了高速公路分段设计,并与施工方签订了高速公路第一期海口至永发段施工合同。

1997年2月,第一期高速公路工程正式开工。据廖斌介绍,一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于1999年1月停工至今。

1996年10月14日,海南凯立向国家民委报送申请发行A股的报告。之所以选择国家民委,海南凯立的考虑是:海南中部是民族地区,海南凯立的基本目标就是修建海南中线高等级公路,占国家民委的上市指标,似乎天经地义。

1997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厅、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个单位先后发文,向国家民委推荐,并请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海南凯立公司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7年4月2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致函中国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996年计划内A股股票发行上市企业”。

1998年6月29日,凯立公司经海南省证管办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199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派人到海南凯立公司进行核查。

1999年6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再次派人到海南凯立公司进行核查,查阅了相关材料和文件。

1999年9月,凯立公司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的《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称,“调查证实,凯立公司将不属于自己的收入作为收益,造成97%收益不真实,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

2000年2月21日,凯立公司第一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证监会。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6月10日凯立公司收到《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

2000年7月17日,凯立公司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中国证监会。

结果: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A股发行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起两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行政行为。2001年1月,中国证监会提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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