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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冒名顶替上学拟入刑,应负何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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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冒名顶替上学拟入刑,应负何种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近年来,全国多地爆出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使得对冒名顶替者施以刑罚惩处的呼声不断高涨。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对“冒名顶替入刑”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侯艳芳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侯艳芳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刑法对冒名顶替上学者的行为和利用职权对冒名顶替上学加功行为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犯罪成本低、惩治力度弱的困境。

今年6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在学信网填报信息时意外发现,自己16年前参加高考后,学籍被陌生女子冒名顶替并从大学顺利毕业。后经相关部门查实,顶替者陈艳萍系冠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年曾在他人帮助下通过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和户籍等手段,冒用陈春秀之名进入大学学习。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包括陈艳萍在内的29人已分别被给予处分,陈艳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聘用合同已被解除,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到2009年的“罗彩霞案”,再到如今的“陈春秀案”,每一起冒名顶替案件都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2020年6月2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期间,多位委员建议在刑法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曾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可以惩治冒名顶替犯罪或者与其沾边的大概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说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等。但是这里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代替考试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侯艳芳对此表示,以参与主体的身份来看,冒名顶替的主体可以划分为冒名顶替者、利用职权对冒名顶替加功的主体和其他中间人三类。从已有案件来看,主导冒名顶替过程的顶替者亲属普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对冒名顶替者本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则做法不一。

“在现行刑法规制下,针对冒名顶替者行为的刑事追责主要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根据冒名顶替者本身的行为,直接进行处罚。”侯艳芳分析道,如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按照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具有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则应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使用、盗用的对象是居民身份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不能用以有效评价冒名顶替者使用伪造的档案、户籍、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等材料的行为。

“另一个维度是对冒名顶替者按照渎职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处罚,但由于渎职犯罪是身份犯,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往往只有顶替者的亲属利用自身职权为冒名顶替行为加功时,才会成为渎职犯罪的实行犯。”

值得一提都是,从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来看,18岁左右的高中毕业生在冒名顶替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和被操控的地位,究竟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焦点。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冒名顶替者本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浅、社会活动能力有限,其亲属往往在冒名顶替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因此组织者、指使者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从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侯艳芳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此次针对冒名顶替者新设罪名的提议中,包括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等。

侯艳芳认为,罪名改进和罪名新设的方案选择要考量其能否充分体现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关键在于能否有效保护被冒名顶替者的人身权和国家公平录取秩序这两种法益。

“现行刑法对冒名顶替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显然与该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和国家公平录取秩序造成的严重损害不相符。”侯艳芳建议,刑法修订应更加关注利用职权对冒名顶替加功行为的惩治。只有依法加大司法实践对徇私舞弊罪的惩治力度,才能够充分发挥该罪对冒名顶替问题刑法回应的补强作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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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近年来,全国多地爆出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使得对冒名顶替者施以刑罚惩处的呼声不断高涨。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对“冒名顶替入刑”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侯艳芳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侯艳芳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刑法对冒名顶替上学者的行为和利用职权对冒名顶替上学加功行为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犯罪成本低、惩治力度弱的困境。

今年6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在学信网填报信息时意外发现,自己16年前参加高考后,学籍被陌生女子冒名顶替并从大学顺利毕业。后经相关部门查实,顶替者陈艳萍系冠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年曾在他人帮助下通过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和户籍等手段,冒用陈春秀之名进入大学学习。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包括陈艳萍在内的29人已分别被给予处分,陈艳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聘用合同已被解除,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到2009年的“罗彩霞案”,再到如今的“陈春秀案”,每一起冒名顶替案件都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2020年6月2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期间,多位委员建议在刑法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曾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可以惩治冒名顶替犯罪或者与其沾边的大概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说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等。但是这里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代替考试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侯艳芳对此表示,以参与主体的身份来看,冒名顶替的主体可以划分为冒名顶替者、利用职权对冒名顶替加功的主体和其他中间人三类。从已有案件来看,主导冒名顶替过程的顶替者亲属普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对冒名顶替者本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则做法不一。

“在现行刑法规制下,针对冒名顶替者行为的刑事追责主要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根据冒名顶替者本身的行为,直接进行处罚。”侯艳芳分析道,如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按照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具有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则应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使用、盗用的对象是居民身份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不能用以有效评价冒名顶替者使用伪造的档案、户籍、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等材料的行为。

“另一个维度是对冒名顶替者按照渎职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处罚,但由于渎职犯罪是身份犯,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往往只有顶替者的亲属利用自身职权为冒名顶替行为加功时,才会成为渎职犯罪的实行犯。”

值得一提都是,从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来看,18岁左右的高中毕业生在冒名顶替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和被操控的地位,究竟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焦点。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冒名顶替者本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浅、社会活动能力有限,其亲属往往在冒名顶替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因此组织者、指使者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从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侯艳芳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此次针对冒名顶替者新设罪名的提议中,包括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等。

侯艳芳认为,罪名改进和罪名新设的方案选择要考量其能否充分体现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关键在于能否有效保护被冒名顶替者的人身权和国家公平录取秩序这两种法益。

“现行刑法对冒名顶替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显然与该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和国家公平录取秩序造成的严重损害不相符。”侯艳芳建议,刑法修订应更加关注利用职权对冒名顶替加功行为的惩治。只有依法加大司法实践对徇私舞弊罪的惩治力度,才能够充分发挥该罪对冒名顶替问题刑法回应的补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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