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同学聚会上,催催又学会了一个名词:“IP”。貌似,生活在现如今中国社会中,你不知道几个P都不好意思在茶余饭后开口。EP、PE、AP、P2P、IP……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意思是知识产权(全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的红火,可能真的要归功于近年来蒸蒸日上的互联网产业和文化产业。
强大的互联网,造就了无数网络原创者。洋洋洒洒的一片网络小说,瞬间就变成了万人空巷的电视剧,电影,甚至还有手游和其他影视衍生品。如此强大的IP变现能力,如果我是原作者或原创人,我也要好好想想如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权,IP可是自己的无形财产啊!IP涉及的面太广大了,我们篇幅有限,今天律贝果就先和大家讨论下,假如你是一名影视作品原创者,你知道要如何保护你的IP吗?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 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1、“影视剧本”,如电影《催催的囧迫人生》的剧本
影视剧本,指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2、“音乐作品”,如电影《催催的囧迫人生》的主题曲《我是囧神》
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3、“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如电影《催催的囧迫人生》中催催的自画像《囧》
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4、“影视作品本身”,如电影《催催的囧迫人生》
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般由制片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个人作者)享有著作权。
律贝果温馨保护建议:对各类型的作品(如影视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
2) 商标法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因此,只要影视作品名称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该影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从而使该影视作品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抢注商标
实践中,存在很多抢注热播影视作品商标的行为,即未经影视作品制片人的许可而将该影视作品的名称抢注为商标。
对于此种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为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一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般来讲,所谓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商号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已经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卖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由上可知,在我国“影视作品名称”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该影视作品名称为知名商品
2. 该影视作品名称是该影视作品所特有的
3. 他人擅自使用该影视作品名称于商品,误导了社会公众
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权利人即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保护。
所以,如果在不久的未来,你的原著作品被广泛拜读,你成了著名作家、导演、画家或音乐家,希望律贝果今天的内容会让你知道如何去判断什么情况下别人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你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IP。
文 | 金寅
图 | 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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