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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董事长付出15亿分手费,公司控制权险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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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董事长付出15亿分手费,公司控制权险丢失

为了公司控制权不被削弱,李新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离婚分走15亿,控制权险丧失

根据市场最新消息,又一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前妻分走约15亿股权价值,并险些影响董事长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信捷电气公布的消息,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新的通知,李新和刘婷莉就股份分割形成如下内容:

根据李新与刘婷莉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686.72万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所有。过户完成后,李新对刘婷莉持有的1686.72万股公司的股份具有优先受让权。

同时,为了公司控制权不被削弱,李新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过志强将其持有的255.26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新行使。委托期自李新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三年。

鉴于李新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婷莉承诺就其此次取得的信捷电气股份,将继续履行李新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公司将根据股份分割的变更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自信捷电气官网的信息,信捷电气是一家生产工业自动化产品的上市公司,公司拥有可编程控制器(PLC)、人机界面(HMI)、伺服控制系统、变频驱动等核心产品。

信捷电气的总经理、董事长均是李新,男,50岁,毕业于江南大学电子系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

据权益变动书透露,刘婷莉出生于1970年,曾就职于信捷电气,当前刘婷莉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信捷电气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7月以来,信捷电气股价连续上涨,至今累计涨幅超过130%。

信捷电气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年报,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6.5亿,同比增长10%;实现归母净利润1.6亿,同比增长10%;每股收益为1.16元。2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亿,同比增长23.2%;归母净利润4713.9万,同比增长51.5%。

董事长为巩固公司控制权拉拢同学

离婚后,刘婷莉持有信捷电气1686.7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而对于李新而言,这12%的股份被分割,将使得其持股比例大幅下降至23.1%,控制地位下降。

而信捷电气第二大股东邹骏宇持有公司股票2910.46万股,持股比例为20.71%,其与李新之间的持股比例差距已经不足5%。

邹骏宇目前为信捷电气董事、副总经理。说起李新、邹骏宇与过志强之间的关系,他们都是信捷电气的创始人,在信捷电气创立时,李新和邹骏宇分别出资55万元、45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55%、45%。

但显然,离婚后的李新对其控制权的削弱有些担忧。于是就有了后来李新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虽然近年来信捷电气没有出现过股权争斗的消息。不过,信捷电气10月10日曾公告披露称,因个人资金需求,邹骏宇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40.56万股(含)占公司总股本的1%。

上市公司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保持现有控制权的稳定,避免公司因为股份分割导致的管理以及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企业高管婚变风险防范

一、股东婚变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十大影响

  • 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 导致家族内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 因夫妻一方被举报,另一方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一方抢夺公司控制权;
  • 公司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 公司股权被一方擅自处分或恶意转让;
  • 一方伪造公司账册、虚构债务;
  • 公司资产被一方抵押或担保;
  • 公司品牌、良好声誉受损;
  • 上市公司股价下跌。

二、如何防范婚变对公司股权和经营的影响

1、签署有关法律协议,确保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前协议、婚内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单方赠与协议

2、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如:股东优先受让权、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股权架构设计

3、借助金融工具,建立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隔离的防火墙

如:股权信托、家族信托、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

三、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夫妻离婚时,保险金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天价离婚案丨信捷电气董事长付出15亿分手费,公司控制权险丢失

最新更新时间:10/20 10:55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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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董事长付出15亿分手费,公司控制权险丢失

为了公司控制权不被削弱,李新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离婚分走15亿,控制权险丧失

根据市场最新消息,又一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前妻分走约15亿股权价值,并险些影响董事长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信捷电气公布的消息,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新的通知,李新和刘婷莉就股份分割形成如下内容:

根据李新与刘婷莉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686.72万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所有。过户完成后,李新对刘婷莉持有的1686.72万股公司的股份具有优先受让权。

同时,为了公司控制权不被削弱,李新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过志强将其持有的255.26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新行使。委托期自李新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三年。

鉴于李新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婷莉承诺就其此次取得的信捷电气股份,将继续履行李新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公司将根据股份分割的变更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自信捷电气官网的信息,信捷电气是一家生产工业自动化产品的上市公司,公司拥有可编程控制器(PLC)、人机界面(HMI)、伺服控制系统、变频驱动等核心产品。

信捷电气的总经理、董事长均是李新,男,50岁,毕业于江南大学电子系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

据权益变动书透露,刘婷莉出生于1970年,曾就职于信捷电气,当前刘婷莉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信捷电气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7月以来,信捷电气股价连续上涨,至今累计涨幅超过130%。

信捷电气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年报,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6.5亿,同比增长10%;实现归母净利润1.6亿,同比增长10%;每股收益为1.16元。2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亿,同比增长23.2%;归母净利润4713.9万,同比增长51.5%。

董事长为巩固公司控制权拉拢同学

离婚后,刘婷莉持有信捷电气1686.7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而对于李新而言,这12%的股份被分割,将使得其持股比例大幅下降至23.1%,控制地位下降。

而信捷电气第二大股东邹骏宇持有公司股票2910.46万股,持股比例为20.71%,其与李新之间的持股比例差距已经不足5%。

邹骏宇目前为信捷电气董事、副总经理。说起李新、邹骏宇与过志强之间的关系,他们都是信捷电气的创始人,在信捷电气创立时,李新和邹骏宇分别出资55万元、45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55%、45%。

但显然,离婚后的李新对其控制权的削弱有些担忧。于是就有了后来李新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虽然近年来信捷电气没有出现过股权争斗的消息。不过,信捷电气10月10日曾公告披露称,因个人资金需求,邹骏宇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40.56万股(含)占公司总股本的1%。

上市公司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保持现有控制权的稳定,避免公司因为股份分割导致的管理以及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企业高管婚变风险防范

一、股东婚变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十大影响

  • 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 导致家族内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 因夫妻一方被举报,另一方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一方抢夺公司控制权;
  • 公司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 公司股权被一方擅自处分或恶意转让;
  • 一方伪造公司账册、虚构债务;
  • 公司资产被一方抵押或担保;
  • 公司品牌、良好声誉受损;
  • 上市公司股价下跌。

二、如何防范婚变对公司股权和经营的影响

1、签署有关法律协议,确保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前协议、婚内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单方赠与协议

2、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如:股东优先受让权、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股权架构设计

3、借助金融工具,建立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隔离的防火墙

如:股权信托、家族信托、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

三、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夫妻离婚时,保险金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天价离婚案丨信捷电气董事长付出15亿分手费,公司控制权险丢失

最新更新时间:10/2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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