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民政部网站发布《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部决定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中,将“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修改为“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将附件8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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