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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抢劫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要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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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抢劫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要从重判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过去,最高法曾经发布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如今,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意见》共七条,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

《意见》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即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宽”即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对“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几个法律用语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还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进行说明,在何时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何时不以抢劫罪论处。比如,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此外,对于“抢劫共同犯”的刑罚适用情况,《意见》提到,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

对于“累犯”,《意见》提到,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

《意见》对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过《意见》也强调,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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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抢劫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要从重判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过去,最高法曾经发布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如今,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意见》共七条,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

《意见》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即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宽”即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对“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几个法律用语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还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进行说明,在何时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何时不以抢劫罪论处。比如,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此外,对于“抢劫共同犯”的刑罚适用情况,《意见》提到,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

对于“累犯”,《意见》提到,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

《意见》对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过《意见》也强调,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