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落实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要求

10月26日,文旅部网站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加强自助式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对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简称迷你网咖)实施备案管理。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迷你网咖经营单位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并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发系统供在线备案和查询。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落实实名认证等要求,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标识备案编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样以及12318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要求等。对未备案的,应提醒并帮助其履行备案程序;对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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