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炉:单户放贷不超30万,小贷公司联合出资比例不低于30%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炉:单户放贷不超30万,小贷公司联合出资比例不低于30%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七大部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为六大部分,具体如下:

未经批准,网络小额贷款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另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公司不低于50亿元

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其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单户放贷不得超过30万元,联合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办法》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则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不得控股超过2家地方小贷公司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就资金管理,《办法》强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办法》禁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规则和措施

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在信息披露上,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表报送并及时报告重大风险。

在资质管理上,《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停止正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6个月以上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对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责任与人员管理责任作出了法律界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3年过渡期完成存量业务整改

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办法》规定,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来源:银保监会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炉:单户放贷不超30万,小贷公司联合出资比例不低于30%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七大部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为六大部分,具体如下:

未经批准,网络小额贷款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另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公司不低于50亿元

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其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单户放贷不得超过30万元,联合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办法》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则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不得控股超过2家地方小贷公司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就资金管理,《办法》强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办法》禁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规则和措施

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在信息披露上,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表报送并及时报告重大风险。

在资质管理上,《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停止正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6个月以上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对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责任与人员管理责任作出了法律界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3年过渡期完成存量业务整改

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办法》规定,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来源:银保监会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