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史子杨
11月2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文件共六条内容,包含备案事项及说明、备案流程及材料审核、执业范围、执业规范、监督管理。
《指引》明确“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是指已获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港澳台地区居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满3年,近3年个人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个人信用良好的港澳台地区居民,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其中,第一类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与海南省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可直接申请专利代理执业备案,不受“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的限制。该类人才经执业备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指引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范围的规定要求执业。
第二类未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专利代理执业备案,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该类人才经执业备案后,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上述两类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执业备案事项的流程及材料审核可前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官网查看。
《指引》明确提到,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的执业活动,应当按照专利代理执业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自贸港相关规定,其合法执业活动及合法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自贸港有关规定的保护。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我国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指引》的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港澳台地区专利代理专业人才在海南自贸港的专利代理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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