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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统一执行,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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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统一执行,亟待解决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实施,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执行,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三个多月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实施,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统一执行,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落地生根,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司法意见等于确认了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下一步将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也为推动个人破产的全国性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今年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条例还明确了豁免财产,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等,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

随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越来越近,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受到社会关注。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其实已远远超出一个地方法规的范畴,此前已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支持,此番最高法发布司法指导意见专门提及,更显示这已经是国家层面认可的一项法规。他指出,目前亟需解决深圳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各地执行的问题。

卢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只是第一步,这是司法政策的支持,下一步可能还会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以几个相关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具体意见。

刘俊海也认为,要使深圳法院作出的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执行,首先要解决认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可以在案件执行领域出台一个涉及深圳个人破产诉讼判决执行的司法解释,专门协调深圳法院作出的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其他地区的执行问题,如果有争议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来协调。

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而且个人破产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地区,个人财产的查询和追索成为了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

刘俊海称,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在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当中,人民法院只要认为债务人是被执行人,是可以查询到其财产的。“未来,全国法院与银行系统将实现联网,深圳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外地很多城市都能得到执行,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平台查询到债务人的财产,当然,也需防止地方搞保护主义。”刘俊海说。

卢林指出,随着社会财产越来越多样化,甚至有时候有些财产不在债务人的名下。尤其是一些虚拟的货币,如现在直播产业中,“飞机”“跑车”等虚拟礼品虽然是一种符号,但实际上可以兑换出真正的货币。

“个人破产制度是体系性的,不是只要法院系统的支持就可以了,还需要有其他省市各部门的支持,如公安部门扣押了一些破产的财产,外地公安如果不认可,个人破产条例就难以实施下去,包括检察、税务和工商等部门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卢林说。

11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上,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指出,广东省支持深圳市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卢林还表示,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之后,还需要针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如豁免财产清单、豁免财产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又如深圳和香港、澳门等地如何衔接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也需要探索。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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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统一执行,亟待解决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实施,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执行,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三个多月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实施,如何让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统一执行,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落地生根,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司法意见等于确认了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下一步将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也为推动个人破产的全国性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今年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条例还明确了豁免财产,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等,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

随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越来越近,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受到社会关注。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其实已远远超出一个地方法规的范畴,此前已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支持,此番最高法发布司法指导意见专门提及,更显示这已经是国家层面认可的一项法规。他指出,目前亟需解决深圳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各地执行的问题。

卢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只是第一步,这是司法政策的支持,下一步可能还会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以几个相关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具体意见。

刘俊海也认为,要使深圳法院作出的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执行,首先要解决认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可以在案件执行领域出台一个涉及深圳个人破产诉讼判决执行的司法解释,专门协调深圳法院作出的个人破产案件判决在其他地区的执行问题,如果有争议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来协调。

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而且个人破产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地区,个人财产的查询和追索成为了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

刘俊海称,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在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当中,人民法院只要认为债务人是被执行人,是可以查询到其财产的。“未来,全国法院与银行系统将实现联网,深圳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外地很多城市都能得到执行,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平台查询到债务人的财产,当然,也需防止地方搞保护主义。”刘俊海说。

卢林指出,随着社会财产越来越多样化,甚至有时候有些财产不在债务人的名下。尤其是一些虚拟的货币,如现在直播产业中,“飞机”“跑车”等虚拟礼品虽然是一种符号,但实际上可以兑换出真正的货币。

“个人破产制度是体系性的,不是只要法院系统的支持就可以了,还需要有其他省市各部门的支持,如公安部门扣押了一些破产的财产,外地公安如果不认可,个人破产条例就难以实施下去,包括检察、税务和工商等部门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卢林说。

11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上,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指出,广东省支持深圳市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卢林还表示,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之后,还需要针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如豁免财产清单、豁免财产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又如深圳和香港、澳门等地如何衔接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也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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