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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多举措确保工商业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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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多举措确保工商业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

文丨史子杨

为促进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11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六部门联合向海南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提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海南省分别于2018年5 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销售电价降低了0.1633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销售电价降低了0.1614元/千瓦时。

2020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从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19年7月1日降低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由26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1.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8元/千瓦•月调整为31.6元/千瓦•月。两部制电力用户可以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以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电价变动情况表。图片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要规范转供电环节执收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并要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表计电费,具体销售电价应按电网企业供电的电压等级执行平时段电价;基本电费和峰谷计费差额需要按照终端用户用电量进行分摊的,可通过约定按销售电价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收,根据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并向用户公示核算依据。

另外,变压器、线路损耗、公共设施用电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约定解决。商业综合体中央空调电费建议按照约定标准单独计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所占比例确定,由业主分摊,业主与使用人有分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已采用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的,不得再重复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

《告知书》还提到,海南省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相关政策,在2020年12月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告知书》要求,海南省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截留降价红利。

同时要求,海南各级部门、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转供电价格监管力度,加大转供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电户知晓政策;督促指导相关协会宣传,推动转供电主体企业按要求将已获得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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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多举措确保工商业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

文丨史子杨

为促进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11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六部门联合向海南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提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海南省分别于2018年5 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销售电价降低了0.1633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销售电价降低了0.1614元/千瓦时。

2020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从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19年7月1日降低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由26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1.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8元/千瓦•月调整为31.6元/千瓦•月。两部制电力用户可以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以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电价变动情况表。图片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要规范转供电环节执收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并要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表计电费,具体销售电价应按电网企业供电的电压等级执行平时段电价;基本电费和峰谷计费差额需要按照终端用户用电量进行分摊的,可通过约定按销售电价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收,根据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并向用户公示核算依据。

另外,变压器、线路损耗、公共设施用电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约定解决。商业综合体中央空调电费建议按照约定标准单独计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所占比例确定,由业主分摊,业主与使用人有分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已采用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的,不得再重复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

《告知书》还提到,海南省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相关政策,在2020年12月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告知书》要求,海南省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截留降价红利。

同时要求,海南各级部门、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转供电价格监管力度,加大转供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电户知晓政策;督促指导相关协会宣传,推动转供电主体企业按要求将已获得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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