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深交所对汉富控股发放监管函。监管函称,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公开承诺:如全新好因其与吴海萌等四起诉讼、仲裁案件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你公司将在全新好实际损失产生后10日内以股权转让尾款1.59亿人民币为上限,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支付给全新好,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2020年11月5日,全新好披露《关于股东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并向全新好发出《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你公司在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你公司前期承诺,不再承担前述四件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损失。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第6.6.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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