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动物园被判赔1038元

富阳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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