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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疫情防控应惩处隐瞒不报,也应打击泄露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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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疫情防控应惩处隐瞒不报,也应打击泄露个人隐私

防控疫情传播和保护个人隐私,这两大原则需要平等对待,不能舍此就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翟瑞民

天津市滨海新区近日出现一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再次引发人们对疫情防控期间应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的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20年11月19日晚,一份来自非正常渠道的《关于天津市泰达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检测病例的初步调查报告》开始在社交媒体传播,里面记录了天津滨海新区新增确诊病例杨某和其家人的详细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信息,以及杨某近14天全部行程,包括他在不同场合接触过的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由此,杨某以及和他接触过的人不得不面临许多不明情况者的质疑,甚至语言攻击。

报道称,天津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天津市疾控部门的疫情通报中并不包含这些信息,“有的患者担心会把个人的生活暴露在公众面前,我们会第一时间保证,肯定是保密的,保护个人隐私。”

但最终,有关方面基于疫情防控而收集的个人信息还是被泄露了出去,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令人倍感遗憾的情况。

自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非常时期各地采取了很多非常措施来展开联防联控,但都是基于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收集行踪报告等个人信息的行为也都是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天花板,尽量做到不逾越边界。尽管如此,梳理可以发现,后期各地还是发生了多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湖南、江西、内蒙古、山西等地曾分别曝光了泄露疫情个人信息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普通市民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是户籍地详址、身份证号码都被网络热传。比如4月份在山东省胶州市,男子叶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所在公司微信群,随后导致名单信息被迅速转发扩散,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上述这些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基层的工作人员直接将个人的真实信息转发到微信群中,导致隐私数据迅速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很多情况下,基层防控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并非是为了牟利,可能只是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也可能是出于对家人、同事、朋友的关心等,但是相关行为对信息被泄露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极易导致无辜者面临财产损失和安全风险。而且,也可能会使得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引发歧视性待遇等。

其实早在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曾专门发布通知强调,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同时,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中央专门发布此通知,显然是注意到了在疫情防控状态下,现实操作中可能导致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重视,进而带来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未雨绸缪,提前给地方执行防控举措划出红线。

防控疫情传播和保护个人隐私,这两大原则需要平等对待,不能舍此就彼。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期间,各地都在密集排查涉疫人员,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情况多有发生,司法机关公开处理了很多隐瞒不报者,有的人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疫情汹涌,对罔顾特殊时期全民防疫的个别人和行为,确实需要严厉惩处,实施必要的司法打击很有必要。但是,相比于对隐瞒不报者采取的雷厉风行的行动,各地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却显得有些不瘟不火,很多情况只是施之以简单的行政处罚就此作罢。

北京市二中院曾发文表示,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轻则侵犯他人隐私权,重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大肆泄露有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行程信息等行为,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获利为犯罪构成要件,无论任何理由,只要是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要求或者他人利用该个人信息进行了犯罪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所以,疫情防控阶段,不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越是疫情防控这种特殊时期,越要更应严厉打击泄露个人隐私行为。

其实,我国法律对相关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规定已越来越完善。不仅《网络安全法》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此外,将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需要有法可依,需要执法必严,也需要多管齐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认真把握好个人信息利用和安全之间的红线,这才有助于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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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传播和保护个人隐私,这两大原则需要平等对待,不能舍此就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翟瑞民

天津市滨海新区近日出现一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再次引发人们对疫情防控期间应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的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20年11月19日晚,一份来自非正常渠道的《关于天津市泰达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检测病例的初步调查报告》开始在社交媒体传播,里面记录了天津滨海新区新增确诊病例杨某和其家人的详细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信息,以及杨某近14天全部行程,包括他在不同场合接触过的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由此,杨某以及和他接触过的人不得不面临许多不明情况者的质疑,甚至语言攻击。

报道称,天津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天津市疾控部门的疫情通报中并不包含这些信息,“有的患者担心会把个人的生活暴露在公众面前,我们会第一时间保证,肯定是保密的,保护个人隐私。”

但最终,有关方面基于疫情防控而收集的个人信息还是被泄露了出去,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令人倍感遗憾的情况。

自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非常时期各地采取了很多非常措施来展开联防联控,但都是基于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收集行踪报告等个人信息的行为也都是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天花板,尽量做到不逾越边界。尽管如此,梳理可以发现,后期各地还是发生了多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湖南、江西、内蒙古、山西等地曾分别曝光了泄露疫情个人信息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普通市民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是户籍地详址、身份证号码都被网络热传。比如4月份在山东省胶州市,男子叶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所在公司微信群,随后导致名单信息被迅速转发扩散,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上述这些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基层的工作人员直接将个人的真实信息转发到微信群中,导致隐私数据迅速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很多情况下,基层防控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并非是为了牟利,可能只是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也可能是出于对家人、同事、朋友的关心等,但是相关行为对信息被泄露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极易导致无辜者面临财产损失和安全风险。而且,也可能会使得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引发歧视性待遇等。

其实早在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曾专门发布通知强调,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同时,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中央专门发布此通知,显然是注意到了在疫情防控状态下,现实操作中可能导致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重视,进而带来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未雨绸缪,提前给地方执行防控举措划出红线。

防控疫情传播和保护个人隐私,这两大原则需要平等对待,不能舍此就彼。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期间,各地都在密集排查涉疫人员,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情况多有发生,司法机关公开处理了很多隐瞒不报者,有的人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疫情汹涌,对罔顾特殊时期全民防疫的个别人和行为,确实需要严厉惩处,实施必要的司法打击很有必要。但是,相比于对隐瞒不报者采取的雷厉风行的行动,各地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却显得有些不瘟不火,很多情况只是施之以简单的行政处罚就此作罢。

北京市二中院曾发文表示,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轻则侵犯他人隐私权,重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大肆泄露有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行程信息等行为,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获利为犯罪构成要件,无论任何理由,只要是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要求或者他人利用该个人信息进行了犯罪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所以,疫情防控阶段,不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越是疫情防控这种特殊时期,越要更应严厉打击泄露个人隐私行为。

其实,我国法律对相关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规定已越来越完善。不仅《网络安全法》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此外,将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需要有法可依,需要执法必严,也需要多管齐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认真把握好个人信息利用和安全之间的红线,这才有助于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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