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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王书金案背后:律师独立辩护权是否受委托人意志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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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王书金案背后:律师独立辩护权是否受委托人意志所限?

朱爱民律师认为王书金有“重大立功”情节,是为了践行法律的公正原则,“他有罪难逃一死,但他有功也不能因功不抵罪,就不去认定它。”

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在庭审结束后接受采访。摄影:赵孟

记者 | 赵孟

编辑 | 曹林华

2005年4月,当律师朱爱民决定接受王书金家属委托为其辩护时,并没有想到这场诉讼将持续15年,他更没想到的是,这场辩护还将他置于艰难且尴尬的境地——既要帮王书金争取让司法机关多认定一起杀人罪行,又要在法律的界限内为这些罪行做有利于他的辩护。

2005年1月,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河北人王书金在河南荥阳落网。在供述完他在河北广平犯下的5起案件之后,他还称曾于1994年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奸杀了一名女子。而这起案件的“凶手”聂树斌早已在十年前就被执行死刑。至此,该案因“一案两凶”引发舆论关注。

2006年3月9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书金提起公诉,起诉了王书金供述6起案件中的4起。但王书金供述在广平县强奸一名妇女和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发生的涉聂树斌案,并未被起诉。王书金一审被判死刑后表示不服,以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未被认定提起上诉。

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首先需要维护王书金的合法权益,但他同时又要基于事实和法律,帮助王书金争取认定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这两项看似“矛盾”的工作,考验着律师的职业伦理,一度在法律界引起热议。

律师是否应该一直与自己的当事人保持意见一致?当事人的意见有悖于法律或者常理时,律师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对极少数“揽罪”和“一心求死”的当事人,律师又该如何为其辩护?

犹如一次被“拖堂”的普法课,围绕此案进行了长达15年的法庭辩控和公众讨论,这些问题的共识也正逐渐明朗。界面新闻复盘王书金案中的辩控双方意见、策略和其他方观点,以期窥见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博弈和艰难进步。

委托人未提任何辩护要求

聂树斌案因“一案两凶”引发关注后,朱爱民经过媒体记者介绍,答应免费为王书金辩护。

2005年4月20日,与王书金同居的女子带着两个孩子从河北来到北京。由于二人未领结婚证,王书金的孩子又未成年,当时该女子以王书金孩子监护人的名义,委托朱爱民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

朱爱民告诉界面新闻,这名女子当时并未像其他刑案委托人要求达到何种辩护结果,“她就说在北京给他找个好的律师,就算尽到义务了。”这名女子还表示,签完委托协议后,她不想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被打扰。朱爱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此后15年从未联系过王书金的家人。

当年5月初,朱爱民开始申请会见,他不断奔波在北京到邯郸广平县的路上,会见一再受阻。当时没有高铁,他先坐绿皮火车,再转汽车,一趟来回需要一个星期。直到当年9月17日,朱爱民才第一次会见王书金。

朱爱民对王书金的第一印象是“很木”“负罪感写在脸上”。当时,王书金说一口河北与河南交界地的口音,朱爱民“一句话也听不懂”。由于案情重大,会见时来了不少警察,在警察的“翻译”下,朱爱民才完成第一次会见。这次会见持续两个多小时,朱爱民记了五六页纸。

朱爱民说,王书金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结局,“他多次对我说,我的刑我自己已经量过了,难逃一死。”因此,王书金并没有提出要达到怎样的辩护效果,“他坚持认定康某花(涉聂树斌案的死者)是他所杀不是为保命,只是为了灵魂的安宁。”

聂树斌案引发舆论关注后,王书金案的走向同样引发关注。但2006年3月,邯郸市检察院起诉王书金时,其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未在列。一审时,王书金明确提出此案系自己所为,朱爱民表示支持,但他也感到一些角色上的尴尬。“作为辩护律师,我没有权利指责我的当事人犯罪,但这件事不会因为我们不说就不存在。” 他在法庭上说。

2017年3月,王书金一审被判死刑,但王书金不服,并以自己所犯上述案件未被认定提起上诉。朱爱民继续为其辩护。2007年7月31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朱爱民表达了王书金供出涉聂树斌案属于“重大立功”、有自首情节等观点。

有人认为,“重大立功”的观点是一种辩护策略,意在让王书金继续保命。朱爱民否定了这一说法,他认为,即便法院认定“重大立功”成立,王书金仍然背负多条命案,并不会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平反聂树斌案的主要理由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并未提及王书金涉案。

但朱爱民认为,客观上是王书金供出涉聂树斌案引发关注,且后来王书金在面临办案机关要求其翻供的压力下,仍坚持供述该案是自己所为,最终经多方努力推动案件平反,王书金的“重大立功”表现应该成立。

朱爱民说,即便现在聂树斌案已经平反,他的这一辩护理由仍不足以让王书金“保命”,这也不是他的初衷,王书金对此也有清醒认识。他之所以认为王书金有“重大立功”情节,是为了践行法律的公正原则,“他有罪难逃一死,但他有功也不能因功不抵罪,就不去认定它。”

“法律的公正不只是结果,也应该体现在审判的每个阶段,每个细节中。”朱爱民说。

“揽罪”的说法不成立

2013年,河北省高院对“沉寂”六年的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二审再次开庭。此次庭审上演刑事审判史上前所未有的辩控双方“角色互换”——朱爱民坚持认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王书金所为,而公诉机关力证此案非王书金所为。

当时,舆论和大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聂树斌案的真凶为王书金,但也有人认为,王书金是借多认定几起罪行,延长司法程序,多活几年。而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帮助当事人“揽罪”,是否符合律师执业伦理,是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引发一些不同看法。

朱爱民并不认可“揽罪”一说。他认为根据案卷材料和对王书金供述情况,可以确定聂树斌案的真凶为王书金,“他供出康某花是他所杀时并不知道聂树斌,而且他的供述一直没有变过。”

他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王书金供述自己杀害康某花,且希望法院认定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争取获得法院的支持,也是在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们看惯了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的辩护,对于犯罪没有被认定提起上诉,律师为其辩护这确实是第一例,但这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实表现,无可厚非。”朱爱民说,王书金的行为看似不合常理,但符合事实和法律,辩护律师应该支持。

经过7年的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后,2020年11月24日,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在邯郸市中院宣判,此前未被认定的张某芬被奸杀案,这次“如愿”被认定为王书金所为。至此,王书金被认定的命案为三起,法院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仍以其供述的涉聂树斌案未被认定自己所为,当庭表示上诉。朱爱民还将继续为其辩护。他表示,这次辩护的意义不只是为聂树斌,也为死者康某花,“帮他把这个案子搞清楚,让他走得踏实就是我的责任。”

“以前说聂树斌案是‘一案两凶’,现在聂树斌平反了,王书金又没有被认定,该案就成了‘一案无凶’。”朱爱民说,他将尊重王书金的意见,请求法院认定此案为王书金所为,“也应该给康某花家属一个交代。”

争议刑辩律师“独立辩护权”

界面新闻记者咨询多位律师和法官获悉,这类当事人“揽罪”“一心求死”的案件非常罕见,仅有一位律师表示自己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他并未遵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

2018年12月,四川某地男子卢某某因不满征地补偿,自制炸弹在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17人受伤,无人员死亡。2019年11月,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卢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但反常的是,卢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要求法院判处自己死刑,并立即执行。

该案辩护律师田某告诉界面新闻,律师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绝对与当事人保持意见一致,当律师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律师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行使刑案中的独立辩护权。“独立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见限制。”他说。

此案上诉期间,田律师认为,卢某某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为其做了罪轻辩护。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能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云康指出,对此法律界的认识并不一致,肯定者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法律,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责的意见,辩护人就享有不受当事人意志约束的独立辩护权;但反对者认为,辩护人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所以辩护律师独立行使的辩护权并不能超越于当事人赋予的辩护权限,应该与当事人保持一致。

知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向界面新闻分析,职业伦理要求律师首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合理合法,自然应该支持,但如果当事人的诉求违背事实和法律,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做出改变,如果劝服不了,可以选择退出辩护。

田文昌指出,根据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因此,律师不应该在法庭上站在自己当事人对立面。

田文昌表示,自己几十年的职业中并未见过积极“揽罪”“一心求死”的当事人,对这种罕见的案例应该特别对待,如果证据确实证明当事人供述的罪行存在,虽然“感觉上有违律师的惯常工作”,还是应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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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王书金案背后:律师独立辩护权是否受委托人意志所限?

朱爱民律师认为王书金有“重大立功”情节,是为了践行法律的公正原则,“他有罪难逃一死,但他有功也不能因功不抵罪,就不去认定它。”

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在庭审结束后接受采访。摄影:赵孟

记者 | 赵孟

编辑 | 曹林华

2005年4月,当律师朱爱民决定接受王书金家属委托为其辩护时,并没有想到这场诉讼将持续15年,他更没想到的是,这场辩护还将他置于艰难且尴尬的境地——既要帮王书金争取让司法机关多认定一起杀人罪行,又要在法律的界限内为这些罪行做有利于他的辩护。

2005年1月,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河北人王书金在河南荥阳落网。在供述完他在河北广平犯下的5起案件之后,他还称曾于1994年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奸杀了一名女子。而这起案件的“凶手”聂树斌早已在十年前就被执行死刑。至此,该案因“一案两凶”引发舆论关注。

2006年3月9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书金提起公诉,起诉了王书金供述6起案件中的4起。但王书金供述在广平县强奸一名妇女和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发生的涉聂树斌案,并未被起诉。王书金一审被判死刑后表示不服,以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未被认定提起上诉。

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首先需要维护王书金的合法权益,但他同时又要基于事实和法律,帮助王书金争取认定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这两项看似“矛盾”的工作,考验着律师的职业伦理,一度在法律界引起热议。

律师是否应该一直与自己的当事人保持意见一致?当事人的意见有悖于法律或者常理时,律师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对极少数“揽罪”和“一心求死”的当事人,律师又该如何为其辩护?

犹如一次被“拖堂”的普法课,围绕此案进行了长达15年的法庭辩控和公众讨论,这些问题的共识也正逐渐明朗。界面新闻复盘王书金案中的辩控双方意见、策略和其他方观点,以期窥见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博弈和艰难进步。

委托人未提任何辩护要求

聂树斌案因“一案两凶”引发关注后,朱爱民经过媒体记者介绍,答应免费为王书金辩护。

2005年4月20日,与王书金同居的女子带着两个孩子从河北来到北京。由于二人未领结婚证,王书金的孩子又未成年,当时该女子以王书金孩子监护人的名义,委托朱爱民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

朱爱民告诉界面新闻,这名女子当时并未像其他刑案委托人要求达到何种辩护结果,“她就说在北京给他找个好的律师,就算尽到义务了。”这名女子还表示,签完委托协议后,她不想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被打扰。朱爱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此后15年从未联系过王书金的家人。

当年5月初,朱爱民开始申请会见,他不断奔波在北京到邯郸广平县的路上,会见一再受阻。当时没有高铁,他先坐绿皮火车,再转汽车,一趟来回需要一个星期。直到当年9月17日,朱爱民才第一次会见王书金。

朱爱民对王书金的第一印象是“很木”“负罪感写在脸上”。当时,王书金说一口河北与河南交界地的口音,朱爱民“一句话也听不懂”。由于案情重大,会见时来了不少警察,在警察的“翻译”下,朱爱民才完成第一次会见。这次会见持续两个多小时,朱爱民记了五六页纸。

朱爱民说,王书金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结局,“他多次对我说,我的刑我自己已经量过了,难逃一死。”因此,王书金并没有提出要达到怎样的辩护效果,“他坚持认定康某花(涉聂树斌案的死者)是他所杀不是为保命,只是为了灵魂的安宁。”

聂树斌案引发舆论关注后,王书金案的走向同样引发关注。但2006年3月,邯郸市检察院起诉王书金时,其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未在列。一审时,王书金明确提出此案系自己所为,朱爱民表示支持,但他也感到一些角色上的尴尬。“作为辩护律师,我没有权利指责我的当事人犯罪,但这件事不会因为我们不说就不存在。” 他在法庭上说。

2017年3月,王书金一审被判死刑,但王书金不服,并以自己所犯上述案件未被认定提起上诉。朱爱民继续为其辩护。2007年7月31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朱爱民表达了王书金供出涉聂树斌案属于“重大立功”、有自首情节等观点。

有人认为,“重大立功”的观点是一种辩护策略,意在让王书金继续保命。朱爱民否定了这一说法,他认为,即便法院认定“重大立功”成立,王书金仍然背负多条命案,并不会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平反聂树斌案的主要理由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并未提及王书金涉案。

但朱爱民认为,客观上是王书金供出涉聂树斌案引发关注,且后来王书金在面临办案机关要求其翻供的压力下,仍坚持供述该案是自己所为,最终经多方努力推动案件平反,王书金的“重大立功”表现应该成立。

朱爱民说,即便现在聂树斌案已经平反,他的这一辩护理由仍不足以让王书金“保命”,这也不是他的初衷,王书金对此也有清醒认识。他之所以认为王书金有“重大立功”情节,是为了践行法律的公正原则,“他有罪难逃一死,但他有功也不能因功不抵罪,就不去认定它。”

“法律的公正不只是结果,也应该体现在审判的每个阶段,每个细节中。”朱爱民说。

“揽罪”的说法不成立

2013年,河北省高院对“沉寂”六年的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二审再次开庭。此次庭审上演刑事审判史上前所未有的辩控双方“角色互换”——朱爱民坚持认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王书金所为,而公诉机关力证此案非王书金所为。

当时,舆论和大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聂树斌案的真凶为王书金,但也有人认为,王书金是借多认定几起罪行,延长司法程序,多活几年。而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帮助当事人“揽罪”,是否符合律师执业伦理,是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引发一些不同看法。

朱爱民并不认可“揽罪”一说。他认为根据案卷材料和对王书金供述情况,可以确定聂树斌案的真凶为王书金,“他供出康某花是他所杀时并不知道聂树斌,而且他的供述一直没有变过。”

他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王书金供述自己杀害康某花,且希望法院认定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争取获得法院的支持,也是在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们看惯了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的辩护,对于犯罪没有被认定提起上诉,律师为其辩护这确实是第一例,但这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实表现,无可厚非。”朱爱民说,王书金的行为看似不合常理,但符合事实和法律,辩护律师应该支持。

经过7年的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后,2020年11月24日,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在邯郸市中院宣判,此前未被认定的张某芬被奸杀案,这次“如愿”被认定为王书金所为。至此,王书金被认定的命案为三起,法院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仍以其供述的涉聂树斌案未被认定自己所为,当庭表示上诉。朱爱民还将继续为其辩护。他表示,这次辩护的意义不只是为聂树斌,也为死者康某花,“帮他把这个案子搞清楚,让他走得踏实就是我的责任。”

“以前说聂树斌案是‘一案两凶’,现在聂树斌平反了,王书金又没有被认定,该案就成了‘一案无凶’。”朱爱民说,他将尊重王书金的意见,请求法院认定此案为王书金所为,“也应该给康某花家属一个交代。”

争议刑辩律师“独立辩护权”

界面新闻记者咨询多位律师和法官获悉,这类当事人“揽罪”“一心求死”的案件非常罕见,仅有一位律师表示自己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他并未遵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

2018年12月,四川某地男子卢某某因不满征地补偿,自制炸弹在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17人受伤,无人员死亡。2019年11月,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卢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但反常的是,卢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要求法院判处自己死刑,并立即执行。

该案辩护律师田某告诉界面新闻,律师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绝对与当事人保持意见一致,当律师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律师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行使刑案中的独立辩护权。“独立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见限制。”他说。

此案上诉期间,田律师认为,卢某某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为其做了罪轻辩护。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能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云康指出,对此法律界的认识并不一致,肯定者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法律,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责的意见,辩护人就享有不受当事人意志约束的独立辩护权;但反对者认为,辩护人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所以辩护律师独立行使的辩护权并不能超越于当事人赋予的辩护权限,应该与当事人保持一致。

知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向界面新闻分析,职业伦理要求律师首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合理合法,自然应该支持,但如果当事人的诉求违背事实和法律,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做出改变,如果劝服不了,可以选择退出辩护。

田文昌指出,根据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因此,律师不应该在法庭上站在自己当事人对立面。

田文昌表示,自己几十年的职业中并未见过积极“揽罪”“一心求死”的当事人,对这种罕见的案例应该特别对待,如果证据确实证明当事人供述的罪行存在,虽然“感觉上有违律师的惯常工作”,还是应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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