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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首提独立代理人、实行负面准入清单…七大重点都已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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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首提独立代理人、实行负面准入清单…七大重点都已划好

“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如此评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邹璐徽

经历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征求意见后,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23日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如此评价,此次《规定》将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据了解,该《规定》将辐射千万保险代理人。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隐藏诸多亮点,包括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提升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等等,保险法律师刘炳瑞向界面新闻表示,新规对行业准入标准的调整,趋向于“准入程序更精简”但“资质要求更高”。

重点一: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但仍然为专属代理人

近年来,独立保险代理人呼声颇大。在此次新规中,“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下称“独立代理人”)首度获得监管部门明确,也成为《规定》中的最大亮点。

但《规定》并未对其作出更多解释,银保监会在回答记者问中仅提及寥寥数句: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界面新闻透露,不同于国外的独立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此次针对独立代理人的《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期待有所差别,国内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仍是专属代理人的概念。

但他也表示,传统代理人职级与利益分配呈金字塔形式,不利于激励营销人员。即使为专属代理人概念,但独立代理人在机制上更为灵活,省去了繁冗的层级管理,存在创业的属性,可以调动更多优秀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重点二:提升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门槛,防止滥设分支机构

《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做了明确规定,提出全国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相比于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将区域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

对于这一规定的考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师晓燕律师认为,其严格地控制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一高一低”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从根本上过滤掉资金不足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规定》增加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三个要求,从源头上来加强对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等。

“此举可以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银保监会相关部分负责人直言。

重点三:兼业机构吊销再进入须3年后,将制定非银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在专业代理机构,《规定》还对于兼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做了规定。

《规定》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刘炳瑞指出,专业代理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的最大不同点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本身有其主营业务所以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的侧重点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市场准入方面更侧重于其主营业务是否合规、是否经营良好,主营业务是否能与保险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等等,在分支机构准入上也只需要法人机构授权即可开展业务,比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宽松很多。但相比旧规也增加了两项新要求: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和业务责任人。

二是市场退出方面也不太一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吊销许可证之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重点四:取消专业与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3年有效期

《规定》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取消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均为3年有效期的设置。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对于取消3年有效期,刘炳瑞指出,大大简化了从业机构的许可证续期压力,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利好的程度“可能被很多人高估了”。

一方面,许可证3年有效期后的续期审核,最近几年相对比较宽松,对很多公司来说只是增加了一些程序工作。另外一方面,由于市场准入机制的变化,监管会更加关注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而这种对经营行为本身的强监管,实际上也达到了3年续期一次的效果,甚至会更加严苛。

他认为,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做法,实际上是更加“重实质而轻形式”的做法。表面上看起来是利好,但背后其实可能是更加严格的经营规则监管。

重点五:从严规定高管近亲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规定》还针对保险代理公司高管作出了一系列要求。

相比于旧规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人可以投资代理公司,只需告知即可;新规明确了亲属履职回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际曾表示,之所以从严规定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是因为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点六:实行从业人员准入负面清单,增加信用资质要求

近年来,保险业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显现,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规定》抬高准入门槛,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必然会将很多人员排除在外,尤其是新规增加了信用资质尤其是征信方面的要求。实际上,前期银保监会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细化,实际上是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进入门槛。”刘炳瑞直言。

另外,《规定》还强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重点七:重视保险代理人员执业登记

《规定》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自2019年来,中介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管理,并要求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核。如今,对于执业登记的重视,也反映到了新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

师晓燕认为,该规定“要彻底整顿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缺少执业资质、市场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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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首提独立代理人、实行负面准入清单…七大重点都已划好

“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如此评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邹璐徽

经历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征求意见后,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23日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如此评价,此次《规定》将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据了解,该《规定》将辐射千万保险代理人。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隐藏诸多亮点,包括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提升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等等,保险法律师刘炳瑞向界面新闻表示,新规对行业准入标准的调整,趋向于“准入程序更精简”但“资质要求更高”。

重点一: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但仍然为专属代理人

近年来,独立保险代理人呼声颇大。在此次新规中,“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下称“独立代理人”)首度获得监管部门明确,也成为《规定》中的最大亮点。

但《规定》并未对其作出更多解释,银保监会在回答记者问中仅提及寥寥数句: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界面新闻透露,不同于国外的独立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此次针对独立代理人的《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期待有所差别,国内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仍是专属代理人的概念。

但他也表示,传统代理人职级与利益分配呈金字塔形式,不利于激励营销人员。即使为专属代理人概念,但独立代理人在机制上更为灵活,省去了繁冗的层级管理,存在创业的属性,可以调动更多优秀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重点二:提升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门槛,防止滥设分支机构

《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做了明确规定,提出全国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相比于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将区域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

对于这一规定的考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师晓燕律师认为,其严格地控制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一高一低”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从根本上过滤掉资金不足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规定》增加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三个要求,从源头上来加强对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等。

“此举可以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银保监会相关部分负责人直言。

重点三:兼业机构吊销再进入须3年后,将制定非银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在专业代理机构,《规定》还对于兼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做了规定。

《规定》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刘炳瑞指出,专业代理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的最大不同点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本身有其主营业务所以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的侧重点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市场准入方面更侧重于其主营业务是否合规、是否经营良好,主营业务是否能与保险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等等,在分支机构准入上也只需要法人机构授权即可开展业务,比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宽松很多。但相比旧规也增加了两项新要求: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和业务责任人。

二是市场退出方面也不太一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吊销许可证之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重点四:取消专业与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3年有效期

《规定》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取消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均为3年有效期的设置。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对于取消3年有效期,刘炳瑞指出,大大简化了从业机构的许可证续期压力,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利好的程度“可能被很多人高估了”。

一方面,许可证3年有效期后的续期审核,最近几年相对比较宽松,对很多公司来说只是增加了一些程序工作。另外一方面,由于市场准入机制的变化,监管会更加关注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而这种对经营行为本身的强监管,实际上也达到了3年续期一次的效果,甚至会更加严苛。

他认为,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做法,实际上是更加“重实质而轻形式”的做法。表面上看起来是利好,但背后其实可能是更加严格的经营规则监管。

重点五:从严规定高管近亲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规定》还针对保险代理公司高管作出了一系列要求。

相比于旧规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人可以投资代理公司,只需告知即可;新规明确了亲属履职回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际曾表示,之所以从严规定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是因为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点六:实行从业人员准入负面清单,增加信用资质要求

近年来,保险业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显现,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规定》抬高准入门槛,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必然会将很多人员排除在外,尤其是新规增加了信用资质尤其是征信方面的要求。实际上,前期银保监会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细化,实际上是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进入门槛。”刘炳瑞直言。

另外,《规定》还强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重点七:重视保险代理人员执业登记

《规定》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自2019年来,中介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管理,并要求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核。如今,对于执业登记的重视,也反映到了新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

师晓燕认为,该规定“要彻底整顿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缺少执业资质、市场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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