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规定(试行)》。其中提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涉矿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管理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3年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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