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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刑15年? 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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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刑15年? 看看律师怎么说

如果要构成十五年的刑期,需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销售额要超过200万以上。

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木槿

12月10日,关于“辛巴”话题又双叒上微博热搜榜了。这是继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被立案调查后,有消息称由于涉案金额过大,辛巴或许面临15年有期徒刑。对于此事,辛巴(辛有志)承认自己确实有夸大宣传的成分,按照“退一赔三“原则承诺将进行6000余万元的赔偿,据悉辛巴团队现在已退款2400万元。那么,对于辛巴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如何?本文也将一一解读。

事件回顾:辛巴带货燕窝被著名打假人王海质疑

今年11月份,辛巴团队直播带货售卖了一款即食燕窝。此后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曝光辛巴所售的即食燕窝是糖水,引发消费者关注。

辛巴则在随后的直播中展示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并现场试验燕窝产品,从中滤出了丝状物,表示丝状物即为真燕窝。同时,辛巴称爆料者和一些营销号是恶意抹黑自己,即便倾家荡产也要告倒对方。

然而,事情并没有停息。在此之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加入指控,11月19日,王海发文并公开了产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辛巴售卖的该款燕窝其实就是燕窝风味饮料,也就是糖水。报告显示,辛巴售卖的该款燕窝其实就是燕窝风味饮料,也就是糖水。随后辛巴及时及时跟进发表声明,表示王海的检测报告里,含有燕窝成分:唾液酸。

王海随即又公开一张检测报告,表示该燕窝中唾液酸只含0.014g。根据市场上唾液酸的价格推算,该燕窝成本不足1元。

在王海强势“举证”之下,再加上舆论喧嚣直上。最后,11月27日,辛巴正式就燕窝事件向公众道歉,不仅主动召回所有燕窝,还承诺退一赔三。但辛巴始终未承认自己售假,仅承认是夸大宣传。

立案调查:辛巴团队“燕窝事件”责任判定需考虑综合考量

今日,辛巴带货"假燕窝"一事又发酵。继辛巴公司所处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由于涉案金额过大,有消息称辛巴或许面临15年有期徒刑。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对于“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15年”的新闻,从刑期上判断报道真实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现有的辛巴团队的声明来看,辛巴本人和其控制机构的并非问题燕窝的直接销售方,辛巴本人是MCN机构的实际控制人,MCN机构在整个营销过程中更多是偏向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角色。如果要构成十五年的刑期,需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销售额要超过200万以上。即使辛巴本人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主观故意,也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刑期也是在两年以下。辛巴究竟责任如何,关键还是他在整个燕窝销售过程中的真实角色问题以及知晓程度如何,这个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于此同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辛巴团队带货销售的产品声称“即食燕窝”,按照“即食燕窝团体标准”,每100g至少不低于1g;而对于“透明胶状物”,系燕窝中的唾液酸还是添加物“冒充”,需深度鉴定本质及含量,不能一概而论。如若未按标准要求作标识的,且经营者“明知”含量不达标、配料“冒充”情形下仍然销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

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明知”违法而提供其他便利条件,个人认为在此次事件可以扩大解释包括“直播带货”的便利条件,以此拓宽销售渠道,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丁梦丹进一步表示,《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前述,若存在掺杂、掺假“冒充”,涉嫌构成此罪。若含量等未达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同样涉嫌构成此罪。但同样需要考量辛巴团队作为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价格分润等多方因素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套用法条。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故,还需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需同样认定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此事件中的相关作为及不作为。

预警:此次事件给直播带货行业敲响“警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双11大促中,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快手直播等平台也都出现不少问题。除此之外,近日,因疑似数据造假,买完不让换,中消协还直接点评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直播间,并引发全民“热搜”。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此次事件,也给众多直播、机构甚至电商平台以示警醒,即使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基于“直播带货”面对受众更广,且作为公众人物对于产品来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查验义务,而非简单要求提供和查看检测证书,资质等“形式主义”,或是将责任通过合同“撇清”,更应自主结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作深度查验、鉴定,以尽可能避免产品安全标准、产品质量的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上)中国直播电商数据报告》(报告全文 www.100ec.cn/zt/2020szbbg/)显示,2017-2019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亿元、1354.1亿 元、4437.5亿元。2020年上半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4561.2亿元,预计全年交易规模达到9712.3亿元,直逼“万亿大关”。其中淘宝直播、快手电商、抖音电商位居前三甲,剩余市场份额被京东直播、拼多多直播、苏宁易购、有赞直播、小红书、蘑菇街、唯品会、腾讯直播、B站、微博等平台瓜 分。

另据网经社“电诉宝”(315.100EC.CN)表明,2020年上半年直播 电商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商品货不对板、产品售假、商品质量差、虚假促销、退换货难、退款难等问题。数据还表明,涉及投诉较多的平台包括:数据还表明, 涉及投诉较多的平台包括: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红布林、有赞、微拍堂、洋码头、华为商城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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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刑15年? 看看律师怎么说

如果要构成十五年的刑期,需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销售额要超过200万以上。

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木槿

12月10日,关于“辛巴”话题又双叒上微博热搜榜了。这是继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被立案调查后,有消息称由于涉案金额过大,辛巴或许面临15年有期徒刑。对于此事,辛巴(辛有志)承认自己确实有夸大宣传的成分,按照“退一赔三“原则承诺将进行6000余万元的赔偿,据悉辛巴团队现在已退款2400万元。那么,对于辛巴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如何?本文也将一一解读。

事件回顾:辛巴带货燕窝被著名打假人王海质疑

今年11月份,辛巴团队直播带货售卖了一款即食燕窝。此后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曝光辛巴所售的即食燕窝是糖水,引发消费者关注。

辛巴则在随后的直播中展示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并现场试验燕窝产品,从中滤出了丝状物,表示丝状物即为真燕窝。同时,辛巴称爆料者和一些营销号是恶意抹黑自己,即便倾家荡产也要告倒对方。

然而,事情并没有停息。在此之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加入指控,11月19日,王海发文并公开了产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辛巴售卖的该款燕窝其实就是燕窝风味饮料,也就是糖水。报告显示,辛巴售卖的该款燕窝其实就是燕窝风味饮料,也就是糖水。随后辛巴及时及时跟进发表声明,表示王海的检测报告里,含有燕窝成分:唾液酸。

王海随即又公开一张检测报告,表示该燕窝中唾液酸只含0.014g。根据市场上唾液酸的价格推算,该燕窝成本不足1元。

在王海强势“举证”之下,再加上舆论喧嚣直上。最后,11月27日,辛巴正式就燕窝事件向公众道歉,不仅主动召回所有燕窝,还承诺退一赔三。但辛巴始终未承认自己售假,仅承认是夸大宣传。

立案调查:辛巴团队“燕窝事件”责任判定需考虑综合考量

今日,辛巴带货"假燕窝"一事又发酵。继辛巴公司所处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由于涉案金额过大,有消息称辛巴或许面临15年有期徒刑。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对于“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15年”的新闻,从刑期上判断报道真实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现有的辛巴团队的声明来看,辛巴本人和其控制机构的并非问题燕窝的直接销售方,辛巴本人是MCN机构的实际控制人,MCN机构在整个营销过程中更多是偏向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角色。如果要构成十五年的刑期,需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销售额要超过200万以上。即使辛巴本人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主观故意,也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刑期也是在两年以下。辛巴究竟责任如何,关键还是他在整个燕窝销售过程中的真实角色问题以及知晓程度如何,这个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于此同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辛巴团队带货销售的产品声称“即食燕窝”,按照“即食燕窝团体标准”,每100g至少不低于1g;而对于“透明胶状物”,系燕窝中的唾液酸还是添加物“冒充”,需深度鉴定本质及含量,不能一概而论。如若未按标准要求作标识的,且经营者“明知”含量不达标、配料“冒充”情形下仍然销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

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明知”违法而提供其他便利条件,个人认为在此次事件可以扩大解释包括“直播带货”的便利条件,以此拓宽销售渠道,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丁梦丹进一步表示,《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前述,若存在掺杂、掺假“冒充”,涉嫌构成此罪。若含量等未达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同样涉嫌构成此罪。但同样需要考量辛巴团队作为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价格分润等多方因素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套用法条。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故,还需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需同样认定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此事件中的相关作为及不作为。

预警:此次事件给直播带货行业敲响“警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双11大促中,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快手直播等平台也都出现不少问题。除此之外,近日,因疑似数据造假,买完不让换,中消协还直接点评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直播间,并引发全民“热搜”。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此次事件,也给众多直播、机构甚至电商平台以示警醒,即使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基于“直播带货”面对受众更广,且作为公众人物对于产品来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查验义务,而非简单要求提供和查看检测证书,资质等“形式主义”,或是将责任通过合同“撇清”,更应自主结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作深度查验、鉴定,以尽可能避免产品安全标准、产品质量的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上)中国直播电商数据报告》(报告全文 www.100ec.cn/zt/2020szbbg/)显示,2017-2019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亿元、1354.1亿 元、4437.5亿元。2020年上半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4561.2亿元,预计全年交易规模达到9712.3亿元,直逼“万亿大关”。其中淘宝直播、快手电商、抖音电商位居前三甲,剩余市场份额被京东直播、拼多多直播、苏宁易购、有赞直播、小红书、蘑菇街、唯品会、腾讯直播、B站、微博等平台瓜 分。

另据网经社“电诉宝”(315.100EC.CN)表明,2020年上半年直播 电商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商品货不对板、产品售假、商品质量差、虚假促销、退换货难、退款难等问题。数据还表明,涉及投诉较多的平台包括:数据还表明, 涉及投诉较多的平台包括: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红布林、有赞、微拍堂、洋码头、华为商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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