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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伴侣隐瞒艾滋病或追究刑责,云南这项新规侵犯隐私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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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伴侣隐瞒艾滋病或追究刑责,云南这项新规侵犯隐私权了吗?

如何平衡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其配偶、性伴侣的健康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医疗机构能否未经同意就将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对配偶、性伴侣隐瞒艾滋病信息将被追究刑责?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引发社会关注。

《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第20条第2款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此外,《条例》第57条规定,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形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全文公布后,如何平衡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其配偶、性伴侣的健康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有质疑的声音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同意,便向第三方泄漏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病情,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疑与上位法相冲突。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也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此争议,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对界面新闻表示,《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其病情”,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公开患者病情,公开是指对不特定对象,而医疗卫生机构只是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是特定的对象,因为他们处于直接面临被感染的高风险位置上。

“这里不存在与民法典相冲突的问题,对于‘医疗机构是否有权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其病情’,民法典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地方立法权,在未突破上位法的情况下,可以创设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医疗机构有防止疾病扩散的义务。”余超说。

国家卫健委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国报告的现存艾滋病感染者104.5万例,性传播比例在95%以上,其中异性传播占70%以上。另据云南省卫健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云南全省累计现存活艾滋病感染者11.17万例。

据医学界消息,参与《条例》制定的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童吉渝回忆,条例编撰项目于2018年启动,其更新和修正前后花了很长时间,面临重重阻力和质疑,涉及告知制度的部分尤其如此。她观察到,在艾滋病毒感染者家庭中,单阳转双阳的案例屡见不鲜。她认为,艾滋防治条例需要修订,权利是有边界的,个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在我国,艾滋病患者未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病情,导致对方被感染的案例时有发生。2016年,河南“婚检女友查出疑似艾滋病后隐瞒,小伙婚后被感染”事件曾引发社会关注,涉事医院婚检门诊工作人员则表示,婚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无权告知他人,且当时已明确告知女子。事后,涉事男子将涉事医院告上了法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认为,“医疗机构可告知艾滋患者配偶其病情”能更好地体现民法典的精神,民法典也强调对健康权的保护。”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界面新闻注意到,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

“如果艾滋病患者将病毒感染给配偶和性伴侣,实际上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在个人隐私已经对别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强调保护隐私并没有太大价值。这个时候,公权力应该介入,且应当倾向于保护面临着感染危险的其他人群。”余超说。

多年来,艾滋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让很多人“谈艾色变”,所以舆论一直有呼吁保护艾滋病病人的隐私,避免引发社会歧视现象。但在强调保护艾滋病病人隐私权的同时,如何做到更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民众的健康权,也成为社会上的焦点问题。

2018年9月,据新京报报道,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其时,多位委员建议,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应该以公众利益为主,“艾滋病病人在某些特定场合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告知。”

周友军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在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其病情时,应同时要求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履行保密的义务,需要顾及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在告知的时候,应尽量采取保密的方式如电话一对一告知。

“自己告知和机构告知这两种制度需要衔接好,如明确规定超过多长时间患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便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周友军还建议,在法律层面需要出台配套的追责规定,将来若有公民的健康权因为相关个人或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侵权者主张相应的赔偿。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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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伴侣隐瞒艾滋病或追究刑责,云南这项新规侵犯隐私权了吗?

如何平衡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其配偶、性伴侣的健康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医疗机构能否未经同意就将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对配偶、性伴侣隐瞒艾滋病信息将被追究刑责?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引发社会关注。

《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第20条第2款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此外,《条例》第57条规定,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形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全文公布后,如何平衡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其配偶、性伴侣的健康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有质疑的声音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同意,便向第三方泄漏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病情,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疑与上位法相冲突。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也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此争议,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对界面新闻表示,《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其病情”,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公开患者病情,公开是指对不特定对象,而医疗卫生机构只是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是特定的对象,因为他们处于直接面临被感染的高风险位置上。

“这里不存在与民法典相冲突的问题,对于‘医疗机构是否有权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其病情’,民法典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地方立法权,在未突破上位法的情况下,可以创设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医疗机构有防止疾病扩散的义务。”余超说。

国家卫健委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国报告的现存艾滋病感染者104.5万例,性传播比例在95%以上,其中异性传播占70%以上。另据云南省卫健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云南全省累计现存活艾滋病感染者11.17万例。

据医学界消息,参与《条例》制定的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童吉渝回忆,条例编撰项目于2018年启动,其更新和修正前后花了很长时间,面临重重阻力和质疑,涉及告知制度的部分尤其如此。她观察到,在艾滋病毒感染者家庭中,单阳转双阳的案例屡见不鲜。她认为,艾滋防治条例需要修订,权利是有边界的,个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在我国,艾滋病患者未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病情,导致对方被感染的案例时有发生。2016年,河南“婚检女友查出疑似艾滋病后隐瞒,小伙婚后被感染”事件曾引发社会关注,涉事医院婚检门诊工作人员则表示,婚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无权告知他人,且当时已明确告知女子。事后,涉事男子将涉事医院告上了法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认为,“医疗机构可告知艾滋患者配偶其病情”能更好地体现民法典的精神,民法典也强调对健康权的保护。”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界面新闻注意到,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

“如果艾滋病患者将病毒感染给配偶和性伴侣,实际上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在个人隐私已经对别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强调保护隐私并没有太大价值。这个时候,公权力应该介入,且应当倾向于保护面临着感染危险的其他人群。”余超说。

多年来,艾滋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让很多人“谈艾色变”,所以舆论一直有呼吁保护艾滋病病人的隐私,避免引发社会歧视现象。但在强调保护艾滋病病人隐私权的同时,如何做到更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民众的健康权,也成为社会上的焦点问题。

2018年9月,据新京报报道,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其时,多位委员建议,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应该以公众利益为主,“艾滋病病人在某些特定场合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告知。”

周友军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在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其病情时,应同时要求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履行保密的义务,需要顾及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在告知的时候,应尽量采取保密的方式如电话一对一告知。

“自己告知和机构告知这两种制度需要衔接好,如明确规定超过多长时间患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便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周友军还建议,在法律层面需要出台配套的追责规定,将来若有公民的健康权因为相关个人或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侵权者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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