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申请

工信部近日对外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

规定明确表示,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其中,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取缔、处罚或追究责任。

规定还特别指出,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据悉,规定将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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