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原理事长王剑受贿获刑10年半

新京报消息,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原理事长王剑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王剑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剑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中青高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实业中心、中青高新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国青年出版社印刷厂综合改造项目”过程中,为富力北京公司在项目合作上谋取利益,并于2010年9月,为其亲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2号楼4层503号),其所购房屋支付的价格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差额为人民币368.8496万元。2019年8月15日,王剑家属退缴450.2696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富力北京公司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房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剑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对王剑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百五十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的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作为被告人王剑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2号楼4层503号刘淑清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变价款按被告人王剑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所占购房款比例,作为犯罪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百五十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剩余的人民币八十万四千二百元);变价款中的人民币六十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剩余款项发还被告人王剑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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