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非公司实施主体,安妮股份收深交所监管函

1月6日,深交所向安妮股份发监管函。监管函称,安妮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版全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安妮全版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版权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实施主体。经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上述子公司以募集资金代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国讯”)支付了办公场所租金以及软件系统开发的人工费用,合计金额为347.90万元。畅元国讯并非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5.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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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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